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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抚区(区、乡)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及(村、社区)河(段)长公示的通知
浏览:34683次'时间:2018年5月28日
关于新抚区(区、乡)总河长、副总河长、
河(段)长及(村、社区)河(段)长
公示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按照《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实施方案》《抚顺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中共抚顺市委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三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市、县二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抚委办发〔2017〕86号)《中共新抚区委办公室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二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委办发〔2017〕59号)及《辽宁省关于设立村级河(湖)长和将微小河(湖)纳入河长制的通知》(辽河长办〔2018〕1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乡街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及村(社区)河(段)长进行公示(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