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一极五业”和新抚区“3+2”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新抚区服务业发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抓住现代服务业发展新特征,以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为重点,全力构建我区充满活力、特色鲜明、品质优良、功能完备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种性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做大做强。
——坚持创新驱动。始终将创新作为第一驱动力,加快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服务业体系和发展模式的形成,推动要素集聚和投资增长。
——坚持项目引领。着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领域重点项目,促进企业向价值链高端方向发展,形成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和产业项目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新抚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和在本地纳税的独立核算、财务与管理体系健全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主要用于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业态、薄弱环节和重要区域,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省、市、区级的重点项目,以及与民生直接相关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四、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保障资金投入。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每年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通过房租补贴、贷款贴息、项目补助、资助等方式扶持企业发展。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专项资金立足于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街路,鼓励新兴业态,主要支持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举办服务业有关主题活动等,重点倾斜中央商务区和站前金街。
(三)本《扶持政策》由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具体负责相应行业内企业和项目认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五、扶持意见
(一)服务业领域重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1、扶持范围及条件
在新抚区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行业特色鲜明,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创新创优意识强烈,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限上现代服务业企业。
申报企业除符合上述申报范围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产业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2)企业自主开发或掌握的核心技术、商业模式、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新颖,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品牌知名度,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性。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较好、税收贡献较高且持续增长潜力较强。
2、重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方案
(1)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3)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服务业领域重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1、扶持范围及条件
在新抚区旅游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服务(含文创产业)、居民和家庭服务、批发零售业服务、住宿餐饮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贴近服务人民群众生活、带动作用强,能优化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品质、促进服务转型的限上现代服务业企业。
2、重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扶持方案
(1)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 %以上,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3)当年服务业企业税收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20%以上,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支持发展楼宇经济与总部经济
1、扶持范围及条件
支持在新抚区设立国家、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及市级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凡符合抚顺市相关文件的要求,经抚顺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按以下方案给予扶持。
2、扶持方案
(1)鼓励开发建设商务楼宇。从政策执行之日起,对投资开发新建(含在建)商务楼宇,经审核认定,开发商务楼建筑面积5000-1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40元/平方米的扶持,10000-5000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扶持,50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60元/平方米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入驻商务楼宇的企业,区政府在权限内减免其行政项目收费,具体减免数额及年限因企而定。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于总部经济实行经营用房补助。本市总部企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或购置总部大楼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度内实现区级税收2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可按照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享受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支持发展金融业
1、扶持范围及条件
扶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在新抚区新设立机构。支持和鼓励外埠各类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在新抚区新设立机构。
2、扶持方案
(1)对在新抚区新设立总部的银行,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设立分行级银行,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新设立支行级银行,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当年税收区财政实得财力达到300万元,给予20%的资金扶持,每增加100万元,给予增加部分10%的资金扶持。
六、附则
(一)本意见内各项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鼓励并支持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企业积极争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本政策内各项奖补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类同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对现代服务业转型发展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产业、园区、企业、项目等事项,另行研究专项政策予以扶持。
(三)本政策以2017年为基期年,2018年扶持政策兑现办法以2017年企业贡献区财政实得财力为依据执行。政策期限内,逐年按环比增幅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及特大型规模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七、相关政策说明
(一)申报企业必须在新抚区工商注册登记、缴纳税费。
(二)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各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三)企业三年内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责任事故,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四)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新抚区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规定,全额追回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终生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六)实施本政策同时,区政府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和税收政策。
(七)本政策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