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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2〕16号    成文日期:2022-5-23 16:19: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2〕16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森林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3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2.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2.3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2.4火灾发生地乡、街任务分工

2.5指挥扑救

2.6专家组

3 扑火力量

3.1扑火力量组成

3.2扑火力量调动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预警

4.2信息报告

4.3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响应措施

6 应急结束

7 后期处置

7.1火场看守

7.2火灾评估

7.3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7.4火灾原因查处

7.5约谈整改

7.6责任追究

8 相关保障

8.1运输保障

8.2物资保障

8.3资金保障

8.4技术保障

8.5通讯保障

8.6培训演练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9.2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森防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运转顺畅、部门参与、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发生森林火灾由当地乡、街负责组织先期扑救,根据森林草原火灾严重性、可控性、需要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突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4 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建立管理规范、技术熟练、装备精良、反应迅速的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确保将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森林火灾发生时,各乡、街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5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5.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新抚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乡街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总指挥由区委书记、区长、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新抚区内);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胜利开发区内)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胜利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局长担任。

专职扑火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局长兼任。

区森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千金乡人民政府、胜利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胜利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胜利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胜利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消防救援大队、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新抚区供电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各乡街按照实际情况,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局:发挥森防指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各乡街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查、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提供林区有关信息,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新抚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做好灾区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区人武部: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帮助转移受灾人员,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3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的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省、市、区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政府。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保障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投入,监督检查规划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教育行政机关、各类学校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区民政局: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和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预算,按照程序及时下拨并做好经费的监督使用。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做好火场及其周围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做好秸秆焚烧工作的督查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调动城建洒水车辆为火场运水。

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做好景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抓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负责为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派出有关医疗专家,协助做好伤员救治、心理援助、卫生防疫等工作。

千金乡人民政府:强化农事用火管控措施,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高火险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全面排查本辖区智障和闲散人员,加强活动范围和行为管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监管责任;修订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加大巡逻检查频次和密度,及时处置火灾风险隐患;多种途径开展防火宣传;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报告制度。

区消防救援大队、矿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受威胁区域的易燃易爆库、工矿企业、居民区等有关单位做好火灾防控工作,防止火势蔓延;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对接外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人员,参与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国网新抚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国网新抚区供电分公司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电力供应,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胜利经济开发区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成员分工对照实施。

2.4火灾发生地乡街任务分工

负责组织做好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区域内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物资、装备支援灭火工作,组织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5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一个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2.5.1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2 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火灾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3 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4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按照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驻抚部队、武警支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5.5 前线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实际需要,可成立现场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现场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员、有关专家为成员,指挥员可由森防指有关领导、有指挥经验的专业人员、熟悉火场地形及植被的当地干部等人员担任。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扑火前指”的级别、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扑火前指”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具体负责局部火线的扑救指挥,分指挥部指挥员可由具有指挥经验的森防指成员、林场领导和专业森林消防队领导担任。

区森防指成立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军队协调组、专家支撑组、灾情评估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和群众生活组等12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总指挥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前往火场警戒区。

2.6专家组

主要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组织指挥、力量调配、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咨询或建议。

3 扑火力量

3.1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驻军、民兵为辅,村级森林消防队、社会化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3.1.1第一响应梯队。以千金乡人民政府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人员共有20人,扑火机具16台,运输车4辆。

3.1.2 第二响应梯队。以矿区消防救援大队和新抚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人员共50人,运输车辆9辆.

3.1.3 第三响应梯队。以消防救援支队和全市64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人员共有1083人,扑火机具300台,运输车64辆。

3.2力量调动

3.2.1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森林消防队伍,邻近森林消防队作为增援力量。

3.2.2跨区(县)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火灾,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调动,调入区(县)负责扑火队伍对接和扑火人员的相关保障。

3.2.3需要驻抚部队和武警部队官兵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时,由区森防指提出用兵请求,具体事宜由区人武部协调。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预警

4.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低度危险、应做好防火准备。

2)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中度危险,进入防火状态。
    3)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高度危险,进入防扑火紧急状态。

4)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出现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度干燥易燃,林内湿度低、温度高、风力大,林火极易蔓延,极度危险,进入特别紧急防扑火状态。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2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网络平台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发送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4.1.3预警响应

4.1.3.1蓝色预警响应。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备勤状态。

4.1.3.2黄色预警响应。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认真检查队伍、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半专业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准备工作。

4.1.3.3橙色预警响应。关注橙色预警区域内森林火险情况,利用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橙色预警信号及其相应措施,加大森林防火巡查和瞭望监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辖区队伍装备、物资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森林消防队布防情况,适时采取靠前驻防等措施,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

4.1.3.4红色预警响应。实时关注红色预警区域内森林火险情况,利用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目标进行死看死守,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蹲点督导检查,掌握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和防灭火物资储备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综合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部署情况,督查做好战备状态。

区、乡街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信息报告

4.2.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4.2.2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区森防指办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指办、市政府。

4.2.3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区森防指办应当在火灾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市森防指办报告,并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

2)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炸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趋势的,区森防指办必须每1小时书面向市森防指办汇报火场综合情况;

6)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或有必要向市森防指报告的。

区森防指办接到有较大以上危害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办。

4.2.4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

4.2.5 24小时报警电话119。

4.3信息发布

宣传部信息发布形式有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客观全面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工作必须坚持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信息,防止传播不实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过火面积、人员受困情况、应对过程、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依据有关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分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用蓝、黄、橙、红表示。

5.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发展态势和预期影响结果,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火势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力量。

IV级应急响应措施(蓝色)。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乡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迅速调集辖区扑火队伍,乡街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毗邻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区森防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由市森防指派人赴现场协助指挥。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黄色)。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火灾跨区(县)行政区域的,由区森防指靠前指挥,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请求调集市属专业森林队伍、邻近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II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在I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火势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需要,向驻抚部队发出用兵请求,必要时向市应急局发出救援请求,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请求市森防指协调指挥。

I级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指定下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发生下述7种森林草原火灾应实行提级响应:

1)发生在市、区(县)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有人员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家、省、市重要会议、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的森林草原火灾;

6)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上级森防指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扑救或紧急处置以及需要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7 后期处置

7.1火场看守

明火被扑灭、火场得到有效控制后,扑火队伍和看守火场队伍要进行交接。相关乡街或单位要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看守或清理,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由区“扑火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复燃后,下达撤离火场命令。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增援的专业消防救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7.2火灾评估

相关乡街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在火灾扑灭后3日内,将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者、森林资源损失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森防指办。

7.3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7.4火灾原因查处

相关乡街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取证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严惩肇事者。

7.5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人为火灾频发、多发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不到位的,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准备不充分的,区森防指应及时进行约谈。

7.6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整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 相关保障

8.1运输保障。救援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一般以公路运输为主,必要时由区农业农村局落实车辆。

8.2物资保障。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采储结合、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统一调拨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

8.3资金保障。区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投入机制。

8.4技术保障。依据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相关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灭火服务。区森防指办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5通讯保障。区森防指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即时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6培训演练。“区森防指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扑火技能、战术运用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培训演练一般于6~7月份进行,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演练方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

9 附则

9.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2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从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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