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1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立抚顺市 新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法委发〔202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新抚区政府决定成立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政复议重要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督促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二、组成人员 第一主任委员: 区 长 主任委员: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区长 副主任委员: 区司法局局长 委 员: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科技局局长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局长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区退役军人局局长 区应急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区统计局局长 区金融发展局局长 区营商局局长 区医保局局长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局长 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副局长 新抚公安分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局长兼任。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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