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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2〕14号    成文日期:2022-5-20 15:15: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2〕14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千金乡2021版);

2.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街道2021版)。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千金乡2021版)

(共计56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检查6项、行政强制4项、其他行政权力36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年11月17日通过。)                                                       第十九条: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

2.初核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给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供养或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

2.初核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通过)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

2.初核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

2.初核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奖励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奖励

退耕还林工作奖励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通过。)                                                           第十条: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奖励

对在矿山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

(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2.审查责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或不受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检查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乡镇

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检查

农民负担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 年11月5日通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乡镇

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检查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订,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乡镇

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乡镇

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通过,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

人民政府

1.检查责任:听取被检查人(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所做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单位)的有关制度、记录、技术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等并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询。

2.处置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检查结果进行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强制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乡镇

人民政府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组织实施。

2.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通过)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乡镇

人民政府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组织实施。

2.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乡镇

人民政府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组织实施。

2.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强制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组织实施。

2.催告阶段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阶段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核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初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2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核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初核。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通过)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5月27日)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8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9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选址审核(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0

其他行政权力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其他行政权力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6月3日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2

其他行政权力

耕地占用税免征、减征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

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3

其他行政权力

健身气功站点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4

其他行政权力

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审核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

第四条:……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6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7

其他行政权力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休学或者免予入学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2005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0

其他行政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公布)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1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1月26日通过)

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2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和修改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3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4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5

其他行政权力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6

其他行政权力

征兵政治审查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9月5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7

其他行政权力

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8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订,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发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0

其他行政权力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民用散煤的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2

其他行政权力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3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通过)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4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通过)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乡镇 (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6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审核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发布)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乡镇

人民政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如有必要则组织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附件2

新抚区乡镇(街道)权责事项清单(街道2021版)

(共计20项,其中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7.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街道办事处

1.告知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缴纳数额。

3.收缴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街道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专职财务人员上交区财政部门。


2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通过)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核对;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每个评议小组不少于15人。                 

3.公示责任: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3-7天。公示期满,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3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1)公示认证符合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入户核查。

3.供养情况监督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经区民政审批,每月做好生存核实工作,并辅助上级单位进行供养费用发放工作。

4.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4

行政给付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区退役军人局将名单和钱款拨付给各街道、乡,统一由街道、乡来进行发放。

2.实施责任:街道按照上级下发的发放名单对相关对象进行发放并做好明细,发放明细复印件回馈给区级退役军人部门,原件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留存。


5

行政给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供养或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现一例,受理一件。                                                        2、审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给予救助。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9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检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街道办事处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和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街道办事处

1.制定预案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发布预警责任:在突发事情危及情况下,为保护国家重点地区和大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非常措施并予以发布、宣传。

3.强制执行责任:因执行非常措施,对任何阻拦和拖延行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强制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

1.审核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受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限。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核对;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每个评议小组不少于15人;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1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街道办事处

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为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送达责任:对上级准管部门许可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档案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街道办事处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其他行政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

核查责任: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13

其他行政权力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2.监督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工作。严格审核候选人资格,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

1.监督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运作情况,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监督工作。                                                              2.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对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街道办事处

1.监督责任: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工作,严格审核候选人资格,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2.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起草及表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事后监管责任:当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事项时,社区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留证以备年审。                                                          4.其他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责任。


16

其他行政权力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审查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材料合格的给予办理许可证。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和相关资料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通过)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街道办事处

1.准备阶段责任:认真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工作,并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推广告讲经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18

其他行政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核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

受理责任: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9

其他行政权力

征兵政治审查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根据应征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政审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走访和村委会证明,予以同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其他行政权力

健身气功站点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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