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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抚区河长巡河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8〕51号    成文日期:2018-10-23 13:56: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8〕51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抚区河长巡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河长巡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23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河长巡河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落实河长责任长效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河湖水质提升,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河湖内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落实各级河长责任,按照《新抚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新抚区河长制考核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巡河目的

巡河是河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河长制 “见河长、见行动、见成效”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河湖面貌的关键举措。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巡河,及时发现和解决河湖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巡河时间

河湖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河一次,河长每年至少巡河两次;街道(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至少巡河两次,河长每月至少巡河一次,社区(村)级河长做到每周巡河一次。

三、巡河人员

1.河长巡河由区农发局,街道(乡)、社区(村)组织、协调和承办。

2.街道(乡)、社区(村)级河长巡河自行组织。

四、巡河范围

巡查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河道背水坡堤角外延10米的范围,以及可能发生水环境违法行为或水污染事件的重点周边区域。

五、巡河内容

1.水面是否有漂浮物;

2.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3.两岸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堆放垃圾、工业固废和危废情况;

4.是否新增排污口,是否存在向水体内非法排污现象,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口(水)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违法采砂、违规占用、侵占河湖、堵塞河道、破坏堤防、影响行洪等问题;

6.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7.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1.建立联合巡查机制。联合巡查工作实施主体为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本级河长办成员单位及下级河长。

2.建立巡查记录制度。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河长巡河湖记录表》(见附件),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后附河长巡河简报(带照片),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巡查的记录、简报等均由区农发局,街道(乡)、社区(村)整理归档。河长巡河记录及资料由街道(乡)、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统一收集备案。

3.巡查中发现的一般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破坏环境违法事件和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时制止, 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上级河长和相应联系部门。

4.上级河长巡查中发现的水环境问题,及时以《河长巡查发现问题交办单》发送至下级责任河长,下级责任河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上级河长。

5.区河长办对各街道(乡)《河长巡河湖记录表》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检查。各街道(乡)每月28日前将河长巡河动态情况报区河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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