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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抚区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8〕15号    成文日期:2018-4-28 14:10: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8〕15号

关于印发新抚区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新抚区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

房屋避险搬迁补偿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全市“6141”户地质灾害区居民避险搬迁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我区地质灾害区“6141”户居民住宅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基本完成,现已进入住宅楼下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阶段。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避险搬迁依据和参照的相关政策

(一)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39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二)参照政策

1.《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抚政办发〔2016〕14 号);

2.《抚顺市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16〕15 号);

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 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52号);

4.《抚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15〕19号);

5.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避险搬迁范围

    新抚区“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楼房下的非住宅房屋。被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应具有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经区政府组织认定应该给予补偿的建筑。

三、避险搬迁补偿方式

以货币补偿为主,以产权调换为辅。

在避险搬迁范围内,对确定的被避险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由经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评估公司,在考虑避险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向被避险搬迁人公示。避险搬迁补偿私有产权房屋,按照评估额,予以全额货币补偿,或等额产权置换。对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只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后,原租赁关系终止。对持有工企房屋承租证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货币评估补偿金额的70%给予补偿,其余30%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面积的确定

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由新抚区采沉办负责核定,并将避险搬迁补偿居民姓名、核定补偿面积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在评估补偿时,以规划用途为准。

五、补偿金额的确定

补偿金额=非住宅房屋补偿额+其他补偿。

(一)房屋补偿

私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额=面积×评估价格;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补偿额为=面积×评估价格(其中工企房屋使用证的持有人占补偿金额的 70%,房屋所有权人占 30%)。

(二)其他补偿

1.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折合成新计算补偿。

2. 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3. 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费用。

4. 因避险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对私有非住宅房屋产权人和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持有承租证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 12 个月的补助(每月30 元/平方米)。

停产停业补助条件: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有则提供);对于无法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由被搬迁人提出申请和说明,经社区、街道和区采沉办共同认定后给予补偿。

①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性的确定。各相关街道需安排专人对居民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发证机关进行查档,验证其合法后,收取复印件存档。在复印件上需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性的确定。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质灾害区居民(6141户)避险搬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抚政办发〔2016〕23号)规定,2016年2月1日起,禁止避险搬迁区域房产交易,对该地区进行了封区。因此确定2016年2月1日以后,持有效营业执照的(包括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注销的执照),符合停产停业补助条件。

③停产停业补助发放对象。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如工商执照的注册地址与房屋产权证登记地址相符,对持有私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给予产权人停产停业补助,由此产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纠纷,由产权人负责;对持公有产权证的房屋,给予房屋使用人(持有承租证)停产停业补助;由此产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纠纷,由房屋使用人(持有承租证)负责。

5. 对于与主房相连的自建部分,由区采沉办组织测绘,凭测绘面积,评估公司按残值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避险搬迁协议的签订

避险搬迁协议文本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代表区政府与被补偿人签订《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充协议(一)》、《抚顺市地质灾害区(6141户)非住宅房屋避险搬迁补充协议(二)》,协议一式八份,被补偿人留存一份,区采沉办留存一份,其余六份由区采沉办所持,用于办理避险搬迁相关手续。签署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1.对持有私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收回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对持有工企所有权证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留复印件(一式八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对持有私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已离婚的或已明确产权分割的产权共有人,另需提供法院判决,或产权共有人共同认定的产权分割协议;对持有工企房屋承租证的承租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证(承租证或租赁合同)和工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法人证。对于有营业执照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对于无营业执照的,需另提出申请和说明、照片及街道出具的经营事实审批单。

各相关街道加强被补偿人的档案管理,建立一户一档

七、补偿资金支付和危房的拆除

(一)补偿资金支付。根据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招标确定的辽宁金桥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区非住宅房屋按“一户一价”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各相关街道要抓紧组织与被补偿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区采沉办按照“6141”户居民避险搬迁安置资金支付程序,及时向省开行申报补偿金支付令,确保补偿金按时到位,并由相关街道发放到被补偿人手中。

(二)旧房验收。此项工作由各相关街道负责。

(三)房屋拆除。此项工作由区采沉办牵头,经各相关街道确认被补偿人撤离原房屋后,立即组织拆迁公司、各管网单位对房屋进行拆除,此项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

八、优惠及奖励政策

鼓励避险搬迁被补偿人,积极配合政府实施避险搬迁,政府给予以下奖励:按要求在规定期限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私有产权产权人和市(县、区)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按原非住宅房屋面积予以 100 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由区采沉办发放,其搬离期限由各相关街道确认。

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避险搬迁协议,没有在规定期限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不享受 100 元/平方米奖励政策。

九、强制避险搬迁措施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区上述地质灾害区内已出现地质灾害问题,可能造成区域内居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对在2018年7月30日前,仍未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被安置对象,由区政府组织公安、综合执法、公证和街道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处于灾害威胁的被安置对象全部搬离地质灾害区,确保地质灾害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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