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新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6日
新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基层政权组织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 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4.2应急物资保障 4.3医疗卫生保障 4.4交通运输保障 4.5财力保障 4.6人员防护 4.7公共设施 4.8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监督与检查 5.4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美丽新抚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制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发生在新抚区行政区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强化风险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各类资源,建设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队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资源共享、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形成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6)公开透明、及时主动。依托主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的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全区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的依据,由区政府制定引发并报市政府备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业务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应急办”)审核备案,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应急办备案。 (4)基层应急预案。在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指导下组织制定。由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结合实际,针对灾害事故的特点、危险源、重要部位,以街道办事处(乡)文件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义发布。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区属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区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活动的牵头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单位文件发布,报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修订。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应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衔接。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新抚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政府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维稳办、信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区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城管局、农发局、服务业局、外经局、文体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统计局、安监局、人防办、旅游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 区应急委下设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办分管副主任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主(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具体组织指导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情报信息组、抢险救灾组、生活安置组、卫生防疫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在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区政府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及报送、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督办落实反馈区应急委决定的事项,负责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是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或部门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实施,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区委、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街道办事处(乡)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基层政权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乡)要在本级工(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区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技术性评估、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可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工作,要通过强化值班制度、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监测 (1)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充分依托气象、地震、水情监测、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煤矿瓦斯、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运、输油气管道、尾矿库、环境污染、传染性疾病、动物疫情、舆情等专业监测机构,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2)加强对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存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停业整顿。 3.1.2预防 (1)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规划和安排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避险区域和设施等。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防灾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注重日常的监督检查。 (3)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相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注重对风险隐患的日常监管,有关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乡)、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在区内或跨县(区)的,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授权发布。 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或市应急委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警报器、大喇叭、宣传车辆或组织专人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发布方式使其周知。 3.1.4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一级):区相关领导加入由市领导牵头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二级):区相关领导加入由市领导牵头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三级):区政府根据在市级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等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四级):由区应急委或授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整个事件的统一指挥和处置工作。 (2)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情况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等; ②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街道(乡)或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对本区域或行业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落实相关防范应对准备工作。 3.1.5解除预警信息 对突发事件已经终止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的各种必要措施,并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2)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信息报送(告) (1)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迅速通过110、119、120、122等应急接报平台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各街道办事处(乡)、各部门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3〕35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抚政办发〔2007〕21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抚政办密电〔2013〕1号)要求,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3)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或有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和其他重要紧急情况,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街道办事处(乡)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即发即报、边核边报。 (4)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5)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 3.2.3指挥与协调 (1)区政府负责全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及相关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 (2)超出街道办事处(乡)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3.2.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 ③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⑤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⑥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⑦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与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区应急委组织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部门启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乡)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乡)和部门提供救援装备、医疗卫生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保障资源; ④维护好现场的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3.2.5应急结束 (1)相关威胁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对由区应急委发布启动预案的一般突发事件区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随之撤销)。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专项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乡)、相关部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上报区应急办。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街道办事处(乡)要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相应的善后补偿或重建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区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书面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相关街道办事处(乡)和部门,于每月(季、年)要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上报。 (3)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3.3.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恢复重建计划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联系相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毁的道路、供水、供气等设施。 (2)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区政府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向市政府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应对的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跟踪做好舆情监测等后续发布工作。 (2)由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应急委授权,由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其他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发布。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区、街道办事处(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2)专业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专业部门或单位,建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森林扑火、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器材。 (3)部队救援队伍。依托驻区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组织,建立军地协同机制、反恐联动机制,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社会救援力量。街道办事处(乡)、社区(村)要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员队伍和信息报告网络。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应急物资保障 (1)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救援所需器材装备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各街道办事处(乡)、各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动态储备。 (3)区经信局负责全区工矿企业应急物资的综合协调调配工作。区民政局、住建局、农发局、服务业局、安监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街道办事处(乡)、各部门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卫生资源,建立完善的专业化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的请求,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时也可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5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4.6人员防护 (1)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标准的应急图案标志。进一步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确保公众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2)相关部门要为救援和涉险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救援和涉险人员安全。 4.7公共设施 (1)相关部门要做好“三废”(废水、废气、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 (2)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8科技支撑 (1)街道办事处(乡)、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依托现有办公业务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满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处理、视频会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和资源调用等功能。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各街道办事处(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演练。 (2)区应急办协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方案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急救与互救等知识,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减灾等技能,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委党校、行政学院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乡)、各相关部门要对救援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监督与检查 区应急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检查本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修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责任制。各街道办事处(乡)、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乡)、各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抚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2.新抚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新抚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4.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1 新抚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2 新抚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3
新抚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4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 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 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自lO%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型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一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l.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lO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O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lO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