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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同意使用农业设施用地申请的批复
文件号:新政发〔2013〕21号    成文日期:2013-12-27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21号


关于同意使用农业设施用地申请的批复

 

千金乡人民政府:

你乡《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各宗用地符合农业设施用地范围和标准,根据《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千金乡农业设施用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千金乡1个农业项目使用农用地1.7亩。

二、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经批准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或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四、项目占用设施农用地须经国土、农业等部门进行合理规划,并由国土部门做好登记和台帐管理,农业和林业部门分别做好土地和林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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