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李轶前等同志任免职的议案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代区长刘英伟同志提名,提请任命:
李轶前同志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
免去:
蒋军同志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职务。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李轶前;
2、干部免职呈报表—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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