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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13〕9号    成文日期:2013-6-14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13〕9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

普查工作的通知

 

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抚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全面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我区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五)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由区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交通运输方面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事项,由工商新抚分局、国税新抚分局和地税新抚分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涉及工业企业、通信等普查方面事项,由区经信局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事项,由区城管局负责;涉及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普查方面事项,由区服务业局负责;涉及教育、文体、卫生等普查方面事项,分别由区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局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事项,由区监察局负责查处。区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街道(乡)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问题,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普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和设备保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设备采购申请立项工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和设备采购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按照《统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负担。

(三)广泛动员宣传。区、街道(乡)两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因地制宜,采用黑白报、标语、条幅、秧歌队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新抚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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