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4〕6号
关于印发设立新抚区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决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设立新抚区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决定》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设立新抚区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试验区的决定
为进一步打造新抚区招商引资有利环境,实现财税增长,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的决定》(抚政发〔2014〕5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利用我区新世纪嘉苑13号楼闲置的2000平方米,设立“新抚区总部基地”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新抚总部基地”)。 一、设立“新抚总部基地”的目的意义 “新抚总部基地”即对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重点招商企业、便于异地经营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企业集群住所。为方便企业快速落地,可由“新抚总部基地”提供相关证明。“新抚总部基地”的设立,有利于新抚区财税收入增长,有利于形成招商引资的“洼地效应”,有利于招商引资企业快速落地,提升新抚区招商引资美誉度。 二、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支持 (一)提供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 1、企业自愿享受沈抚工商登记一体化优惠政策,可自主冠“沈阳”名称; 2、凡涉及工商登记的一般事项一律实行“先照后证”政策,先取得主体资格,再凭营业执照申请营业资格; 3、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入驻“新抚总部基地”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特事特办,提供及时高效服务; 4、入驻“新抚总部基地”的企业享受市、区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5、“新抚总部基地”实行封闭管理,依照《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对入驻企业实施检查; 6、对注册入驻“新抚总部基地”的企业,从申报纳税之日起年度内实现区级税收2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按其当年上缴区级税收的20%予以奖励。50万元以上的,按30%予以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40%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50%予以奖励。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其当年上缴区级税收比上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奖励在每年的3月之前兑现; 7、对新入驻的企业,区政府在权限内减免其行政项目收费,具体减免数额及年限因企而定; 8、对贡献巨大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激励政策; 9、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部分,给予100%返还奖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按市引进人才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0、入驻企业,如遇资金需求,在金融信贷等方面政府将给予优先或特殊支持。 (二)提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 1、区政府在“新抚总部基地”设立“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建立“政府行政审批联络员制度”,协调“一站式”集中办理设立企业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2、“新抚总部基地”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环境评估、金融服务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驻,就近提供文件起草、法律咨询、前置审批、手续代办等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3、入驻企业住所证明由“新抚总部基地”提供,企业设立申请要在文件上签字确认“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即可,无需另行提交住所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4、为企业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工、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三)提供完善的物业支持 1、“新抚总部基地”为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企业根据规模可以申请1—2间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对财税收入贡献大的企业、未来财税收入高增长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就业高增长等有利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可在物业管理上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3、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积极支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入驻企业对其服务质量满意度较高的物业管理公司,结合总部基地创造的区级税收,给予一次性奖励; 4、财政部门按照“新抚总部基地”相关规定,预算列支“新抚总部基地”专项资金,用于制作“新抚总部基地”标识、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 本扶持政策所适用的企业,是指注册和纳税在“新抚总部基地”内的企业。所适用的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申报。引进的企业应为新抚区域外的企业,符合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机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要求。经考核,年区级纳税额低于20万元的,不再享受“新抚总部基地”政策。 三、设立“新抚总部基地”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彭 伟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秦绪生 区财政局局长 孙 利 区服务业局局长 李春明 区外经局局长 杨铁纯 区工商局局长 郭宏志 区国税分局副局长 赵明亮 区地税分局副局长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局,主任由孙利同志兼任。 四、政策执行期限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期限暂定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