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4〕3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抚区关于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关于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关于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构建全面开放、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中介环境,进一步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系,不断强化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净化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建立起有利于新抚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产业体系;以行业监管为重点,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以培育发展为导向,实现中介组织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形成服务专业、运行规范、监督阳光、自律诚信、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各类中介组织,包括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我区开展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组织,重点是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有重要作用,影响我区企业发展、行政审批、项目推进工作的各类中介组织。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1.要根据中介组织跨度大、领域分布广的实际,以业务类别为标准,将中介组织归口至行业主管部门,分门别类地调查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突出特色,并充分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制定本行业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2.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改善社会中介服务结构,合理确定各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目标和重点,注重提高中介服务的档次,实现为生产服务和为生活服务相结合,城市服务体系与农村服务体系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总体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兴办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实力强、信用度高的中介机构。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投资渠道,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3.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掌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处罚等情况,做好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二)建立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协调管理机制 1.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做好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1)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非营利性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管理和违反相关登记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2)区司法局负责法律、公证、司法鉴定等中介组织发展。 (3)区财政局负责会计、资产评估、代理记账、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组织发展。 (4)区人社局负责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服务、补充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中介组织发展。 (5)市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测绘、地质灾害防治、土地估价等中介组织发展,发现地质矿产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 (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屋征收服务等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煤矿、城乡规划、公路水运、水利水电、安全设施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管理。 (7)区卫健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中介组织发展。 (8)区应急局负责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培训等中介组织发展。 (9)区税务局负责涉税专业服务中介组织发展。 (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食品检验、计量检定、设备监理、认证(咨询、培训)、价格评估、广告代理、企业登记代理等中介组织发展;指导查处市场中介组织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11)区金融局负责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组织发展。 (12)区科技局负责科技信息咨询、技术经纪、科技成果评估等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发展。 (13)新抚公安分局负责爆破作业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保安培训等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负责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 (14)市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中介组织监管,查实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并移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交通工程造价咨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运输代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中介组织发展,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机动车检验结果采信情况。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水利水质监测等中介组织发展。负责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农药登记试验等中介组织发展。 (16)区商务局负责拍卖、对外劳务合作、会展、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等中介组织发展。 (17)区文广局负责指导演出经纪、旅行社、文物保护、文物拍卖等中介组织发展。负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等中介组织发展。 (18)区统计局负责涉外调查等中介组织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范围内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行业制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动态中介机构监管对象清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并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督促中介组织按核准范围、业务规程及收费标准从事中介活动。严格落实持证服务制度,开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资质、资格审查清理工作,对未经登记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组织和人员,取消其从事中介活动资格。建立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 3.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推进本行业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惩戒。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以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被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惩戒。将中介组织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逐步推进市场发育较完善的行业中介建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4.负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47号)和部门单位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 5.加强部门协作,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要利用好门户网站,及时沟通和公布本行业中介组织执业行为、信用管理等信息。组织开展中介组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中介组织违法经营行为,适时开展部门间联合执法,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三)优化政策措施,促进中介组织可持续发展 1.积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落实对农村各类专业经济、技术协会的扶持政策。 2.支持培育优势和新型行业协会。大力扶持农产品加工与出口、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能源化工以及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新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注重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与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入会。 3.大力发展技术创新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发展一批科技创新中介组织,大力扶持发展民办科研院所,努力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招商引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提高企业科技水平。 4.鼓励城乡社区大力发展各类基层社会组织,简化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用,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 5.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6.积极发展公益服务类和行业协会。 7.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制度,政府部门要求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8.加强部门扶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为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服务,将社会中介组织列入部门项目扶持计划。 9.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中介服务领域,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凡是不利于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管理方式,必须予以清理和调整。 10.制定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税费管理、资金信贷、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和企业平等的扶持政策。 11.加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针对中介组织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引导中介机构与职工依法全员签定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督促中介机构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管理网络 健全以政府统一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中介组织管理网络,从多层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如遇需要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每年或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区政府召开中介组织发展情况调度会议。 (二)落实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对本行业中介组织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制定完善的本行业中介组织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的中介组织监督管理机制、信用管理制度等,要视情况及时抄报区发改局。 (三)强化责任约束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抓好本行业、本领域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工作,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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