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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2023-12-29 14:14:00
文件正文  
新政发〔2023〕1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机构改革职能变化情况,现对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整,具体名单如下。

一、区级行政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依法确认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8个)

新抚区发展改革局

新抚区教育局

新抚区民族和宗教局

新抚区民政局

新抚区司法局

新抚区财政局

新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新抚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新抚区农业农村局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新抚区卫生健康局

新抚区应急局

新抚区审计局

新抚区市场监管局

新抚区统计局

新抚区商务局

新抚区医疗保障局

新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抚区退役军人局

新抚区新闻出版局

新抚区档案局

新抚区千金乡人民政府

新抚区新抚街道办事处

新抚区福民街道办事处

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新抚区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新抚区榆林街道办事处

新抚区刘山街道办事处

(二)依法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受委托组织3个

新抚区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抚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新抚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

三、有关要求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2号)《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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