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11号
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3号令)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顺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抚政办〔2022〕39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予以公开) 一、主要职责 指导、督促、监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名统一管理的政策建议、相关要求和地名公共服务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内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信息化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乔玉虎 区政府副区级领导 召 集 人:白 刚 区民政局局长 成 员:刘晓嫒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叶伦光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黄 吉 区教育局副局长 夏旭升 区民族和宗教局副局长 徐 雪 区民政局副局长 田 彬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赵 辉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付 尧 区商务局副局长 李丽莉 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副局长 朱 民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游 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副局长 亓子强 新抚公安分局副局长 葛恒言 新抚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张鸿顺 千金乡人大专职主席 郑昊明 新抚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龚星贺 福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徐 洁 站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柳怡春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华 丹 榆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洪涛 刘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白刚兼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副局长徐雪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附件:1.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名单。
附件1
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础支撑作用,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53号令)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顺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抚政办〔2022〕39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建立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指导、督促、监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地名统一管理的政策建议、相关要求和地名公共服务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区内地名命名、更名、拼写、译写、标准化和地名标志设置、信息化管理等重大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民族和宗教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新抚公安分局、新抚交警大队、各乡街等20个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不再另行报区政府批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白刚兼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副局长徐雪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同志主持,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或联络员。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工作要求 区民政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地名管理、使用、文化保护等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工作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2
新抚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指导监督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宣传;协调新闻媒体把准地名工作舆论导向;指导开展地名文化宣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地名文化;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区内项目名称监督管理和审批;负责提供立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区教育局 会同研究地名领域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会同开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区民族和宗教局 会同研究少数民族语地名汉字译写规范;配合指导少数民族区域规范使用民族语标准地名;配合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区民政局 负责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解答和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地名管理政策,指导相关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送和审核工作;负责区内新建项目名称审核工作;负责区内居民住房地址变更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住建等部门对街路巷的命名、更名工作;指导监督地名备案、公告工作;推进地名文化建设;配合市民政局做好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区属路段名牌、多功能指示牌、户外标志的日常管理,与民政部门和乡街共同完成街坊小路的命名、更名方案商定和报区政府审批工作;会同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线路及其标志上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水利、陆地水系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区商务局 指导监督对外交往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部门处理地名涉外事务;配合审核陆地地名;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负责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文化和旅游设施名称管理;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会同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推进地名文化遗产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配合开展地名法规政策与地名文化宣传;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一、自然资源局新抚分局 配合开展地名相关工作方案编制及落实;负责提供本单位审批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新抚公安分局 负责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指导地址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新抚交警大队 指导监督驾驶证、行驶证、本领域交通标志等领域标准地名的使用管理;配合指导地址管理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四、各乡街 负责本辖区内日常地名管理、地址变更核实等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做好街坊小路的命名、更名申请提交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等前期工作;配合区民政、区住建等部门做好门楼牌、街路巷等统计、排查、管理等工作;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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