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0〕3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的工作要求,以及借鉴参考其他县区工作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本办法适用新抚区范围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具体是: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的农民; 2.经市(县、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 3.由于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转非”人员; 4.被征地农民享受政策的年龄界限,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 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征地时16周岁及以上人数乘以实际征地面积占征地前土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保障人数(当保障人数计算出现小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参加保障的人员名单,由其户主上报,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村民大会讨论确定。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又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征地时已经安置且户籍已迁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资格条件 (一)村委会对纳入社会保障人员的资格确定 村经办机构应严格对拟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平台的人员逐个进行资格认定,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结果上报乡街及区农保中心。 资格认定时,应严格按照参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征地文件(土地批件带文号)、土地承包证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征地协议及领取补偿材料原件进行确认和计算。征地当时户籍人员情况不清晰的,应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实确认;征地当时承包土地情况有异议的,以农业农村局最终核定为准;征地文件以省级征地批文为准,没有省级征地批文的不可纳入保障平台。 (二)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村经办机构携带参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征地文件(土地批件带文号)、土地承包证或者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征地协议及领取补偿材料原件及《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平台资格认定表》、公示名单(村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征地情况报告上报乡街经办机构,由乡街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新抚区分局对征地批文情况进行审核,最后上报区农保中心及区人社局审核。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新抚区分局、区农保中心、区人社局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反馈给村里,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障资格条件以虚假材料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一经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条 参加养老保障办理 (一)养老保障实施范围 从土地被征收之日起,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养老保障参保流程 1.参加养老保障人员要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村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村经办机构根据审批过的《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平台资格认定表》为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报乡街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审核。 3.乡街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携带《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及参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公示名单(村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等相关材料上报区农保中心。 4.区农保中心对《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名单汇总表上报区农保中心,并将《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及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报区农保中心存档,区农保中心据此为参加保障人员建立个人信息台账。 (三)养老保障缴费 养老保障缴费金额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本人退休年龄(男按60周岁计算、女按55周岁计算)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140%)。超过退休年龄的按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实际年龄计算,如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5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5年计算。 以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政府承担40%,集体承担30%,个人承担30%。个人缴费由村经办人代收后存入区政府指定的养老保障资金专户,村集体承担的保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障资金专户,区政府财政承担资金一次性划入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个人和集体须在享受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养老保障费中的个人和村集体部分。个人和集体应按照《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中所明确的比例和金额一次性存入区政府指定的养老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缴费并将缴费回执交区农保中心,至此完成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四)养老保障享受待遇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经区农保中心批准,从符合条件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对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之和达30%以上但未达到60%的,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障待遇时,按缴费比例确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100%缴费情况下,待遇标准为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 村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携带身份证原件报乡街经办机构初审。 乡街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携带《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身份证原件报区农保中心审批。 区农保中心审批合格后,参保人员应按要求办理指定银行卡,并将开户手续等报区农保中心。 (五)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 1.养老待遇审批与发放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的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待达到领取养老保障生活费一个月之前,由村经办机构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街审核,报区农保中心复核。 (2)乡街经办机构每月报《被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明细》给区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送区机关财务核算中心。区机关财务核算中心根据明细,通过银行卡发放养老保障待遇。 2.生存认定 参加养老保障人员的生存认定每年进行1次,由乡街负责组织村委会进行。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于7天内(以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报村委会,并由乡经办机构报区农保中心。 如参保人员未按期进行生存认定,则停发待遇,待重新认定后予以补发。 3.死亡人员退费 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死亡的,其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生活费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发放一次性丧葬费1000元。由村经办机构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死亡人员账户余额、丧葬费领取审批表》并持死亡证明报乡街经办机构初审,乡街到区农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区机关财务核算中心领取丧葬费。 对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冒领生活费者,将从死者个人帐户扣缴,免发丧葬费,并依法追缴冒领的生活费、依法追究冒领人员法律责任。 4.出国(境)或迁往外省市人员退费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其个人专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员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区、市),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退保,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迁出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待遇年龄后,应积极配合原村经办机构做好每年一次的生存认定,如未按期进行生存认定,则停发待遇,待重新认定后予以补发。 5.其他情况 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的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养老保障生活费,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对服刑期间的养老保障生活费不予补发。 第四条 参加养老保险办理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从土地被征收之日起,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养老保险参保流程 1.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要提供相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村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村经办机构根据审批过的《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平台资格认定表》为参保人员进行登记,并将《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册》及相关材料报乡街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审核。 3.乡街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员携带《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册》及参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农保中心。 4.区农保中心对《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册》进行审核。 5.审核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名单汇总表上报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据此为参加保险人员建立个人信息台账。 6.乡街经办人员携带区人社局的审批材料到新抚区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7.参保人员按照社保中心出具的单据进行缴费。 (三)办理保险补贴流程 1.补贴标准:新抚区政府为参保人员补贴两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2%,本人缴费基数的8%部分由个人缴纳。补贴期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超过部分由个人缴纳。对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发给养老保险补贴。 2.村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填写《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连同缴费单据上报乡街及人社局审批。 3.乡街经办机构人员携带《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及相关单据到区财务核算中心办理保险补贴。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从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手续,按社保相关要求办理。 (五)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规定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抚顺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由新抚区政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比例为4:3:3。 被征地农民的两年养老保险费补贴资金,从提取的调剂金中列支。 (二)调剂金 新抚区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提取调剂金,从土地出让收入列支,纳入征地成本。用于弥补由于调整养老保障生活费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生活费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帐户模式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与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纳入个人帐户;新抚区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帐户。发放养老保障生活费时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帐户支付。 第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政策解读。此细则如有与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符的,以新政策为准。 第七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新抚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平台资格认定表》 2.《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登记表》 3.《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审批表》 4.《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补发审批表》 5.《新抚区被征地农民死亡人员账户余额、丧葬费领取审批表》 6.《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名册》 7.《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8.《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9.《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 10.《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名册》 11.《新抚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平台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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