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9〕16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抚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全区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31号)及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免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充实农村医疗卫生力量,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在职乡村医生 1.基本要求 (1)在本区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满1年,注册在岗的不满60岁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适用本方案(如之后因个人原因退出一体化村卫生室,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发生的所有保险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在非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但费用自付。 (2)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符合年龄要求的乡村医生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能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乡村医生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拨付。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政策以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4)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府组织引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逐步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普遍参保。 2.缴费标准 (1)根据上级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医生以乡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临时人员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区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统筹部分由区财政承担20%;个人缴费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承担比例执行。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区财政承担50%,个人缴纳50%。 (2)乡村医生按本方案参加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允许采取趸缴方式补缴,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区人社局审批,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计算并发放养老待遇。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新农保中心计算并发放养老待遇。 3.相关待遇 (1)本方案实施之日,不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不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不满15年的可自愿接续缴费到满15年(接续缴费期间的所有应缴的费用都由个人承担)或转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不足15年的需要补缴),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还享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对不选择任何养老保险的,待年满60周岁符合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4.参保缴费程序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个人申请,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申报、乡、街初步审查、区卫健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和新农保中心审核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向其所属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参保申请,提供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一寸照片4张等相关资料。 (2)乡、街、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个人申请,初审确定参保资格,组织填写申报表格,经乡、街和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区卫健局审核。 (3)区卫健局对申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由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4)参加合同制养老保险人员与千金乡卫生院签订缴纳养老保险合同。 (5)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资料报新农保中心。 (6)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和新农保中心接到材料后,再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7)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返聘合同(返聘期间不计工龄),并报区卫健局审核备案。 (二)老年乡村医生 1.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后至2018年12月31日已进入或曾在新抚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 (3)至2019 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 2.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 3.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019年1月1日已超过60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办理完离岗手续后,自2019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19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自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4.资格认定 区卫健局会同区人社局、公安分局、千金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实行乡、街和区相关部门分级把关、以乡、街为重点,开展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1)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①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3)并按手印,由乡、街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②2004年1月1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师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在本区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2004年1月1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③乡、街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依法依规查实。 ④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出(入)区或死亡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随时上报管理。 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名单由乡、街每年12月10日前审核并上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联合区人社局、公安分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2)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60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乡、街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在非一体化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计算截止至实际划转为非一体化卫生室的时间(2013年6月30日)。 5.认证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乡、街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2)。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3人(含3人),乡、街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证明人承诺书》、《证明人证词》(附件4、5),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本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2)初审 乡、街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3)公示 乡、街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乡、街政务公开栏分别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乡、街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卫健局,区卫健局联合区人社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区卫健局政务公开栏、乡、街政务公开栏、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问题。群众提出异议问题,需以书面方式向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举报人反映问题时,要用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涉及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经过、证人等事实要清楚准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查证核实处理。 (4)审批及备案 根据第二次公示审查结果,经新抚区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街申请。属于区内跨乡、街的,由工作所在乡、街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街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街及工作所在乡、街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街负责上报。 6.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筹措,统一划转。 7.发放途径 区卫健局将核准的名单报区财政局,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银行卡内。 8.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区政府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卫健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公安分局、信访局和乡、街为成员的新抚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乡、街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乡、街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部门协作。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街为责任主体。乡、街要在前期乡村医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7)并及时报送区卫健局。区卫健局牵头对乡、街上报的材料逐人复审后在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确保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区享受本次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区公安分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区卫健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进行核实,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区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乡、街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新抚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做好政策衔接。经乡、街、区人社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老年村医生活补贴。 (4)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年满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返聘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5)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区卫健局要统筹考虑全区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三、组织实施 (一)本方案以乡、街为单位组织实施 区卫健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负责相关政策咨询和解释工作,负责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工作年限认定、参保缴费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区信访局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参保缴费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落实和拨付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负责参保登记,协助资格审核、待遇发放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出具村医无犯罪证明、协助户籍查证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村医是否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过;区审计局负责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核;乡、街、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参保资格、工作年限认定初审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本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乡村医生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年限认定和资质审核工作。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新抚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区卫健局局长 区司法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社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信访局局长 千金乡政府乡长 榆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新抚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健局基层社区科,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申 请 人 承 诺 书
附件4
村 委 会 证 明
被证明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特此证明。
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5
证 明 人 证 词
证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职业: ,工作单位: ,电话: 现住址: 证明内容: 我与被证明人 系 关系。我证明被证明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 村卫生室工作。另有 、 、 可以证明。 本人承诺,证明情况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并对所提供的物证及证词等承担一切责任。 证明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说明: 1.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 2.证明人对所证明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除按相应党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附件6
无 刑 事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兹有我辖区 乡 村公民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在任乡村医生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 特此证明
村主任(签字): 乡(镇) 村(加盖公章)
派出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为现户籍所在地开具。
附件8
新抚区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问题工作流程
1.领取表格。申请人到现执业村卫生室所属乡、街指定地点或户籍所在地乡镇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取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 2.填写表格。申请人本人用正楷字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上相关内容并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初审。申请人携带填写完整的一式二份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现从事乡村医生所在乡、街相应工作机构集中初审,审定申请人基本情况并完成签名盖章。乡、街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乡医身份、从医年限以及刑事犯罪、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财政专项补助等不纳入补助范围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相应栏内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备案。 4.第一次公示。经所在乡、街相应的工作机构核实无异议的名单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名单张贴在村政务公开栏、乡、街政务公开栏的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材料上报。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乡、街整理并将相关纸质材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6.区级审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乡、街上报信息逐人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 7.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区级核实后,在区卫健局、乡、街政务公开栏和区政务网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8.审批上报。经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核定审批并完成有关信息的归口上报工作。 9.补助发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移交至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统一发放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