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厂房内两处锅炉不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文物构成的公示
浏览:6342次'时间:2022年3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和《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文件规定,经省市文物专家现场调查论证提出具体意见:鉴于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车间厂房内两处锅炉是上世纪90年代后修建,在提供年限依据的前提下,不建议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的文物构成。
经省市文物专家评估审查和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同意文物专家提出的抚顺发电厂新抚热电站老发电机组生产车间厂房内两处锅炉,不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中的文物构成的意见。
现根据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新抚区文物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名制反映。
联系人:李丽莉
电话:024-58583739
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