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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撤销永安西泵房和永安东泵房等两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的公示
浏览:6096次'时间:2022年3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75号)和《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文件规定,经省市文物专家现场调查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永安西泵房已于多年前损毁殆尽不复存在,建议履行撤销程序。永安东泵房依据现场查看及“三普”相关资料,当前状况和2008年文物普查时状况比较,水泵及内部当年的设施设备已不存在,房屋、墙体、门窗也于多年前由市供水集团多次修改,建筑原貌已经改变,保存价值极低,失去文物价值,建议履行撤销程序。

经省市文物专家评估审查和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通过,同意文物专家提出的意见,拟对永安西泵房和永安东泵房两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文物登记撤销。

现根据相关工作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4月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新抚区文物文物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实名制反映。

联系人:李丽莉

电话:024-58583739

 

新抚区文物审查委员会

2022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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