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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白君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7680次'时间:2020年9月2日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白君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0〕第032

 当事人:白君唐,男,1980111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34198011146533,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车往镇杨甘固村350号, 

    20207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1号一废品收购站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20721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本案现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1951日至2020721日,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1号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营业期间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事实。

3摄于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街1号废品收购站的照片2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经营地址。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用以证明经营情况。

2020826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品收购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态度诚恳,未对社会造成影响,未对人民群众带来伤害,并根据《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抚顺市新抚区财政局外税收入账号:7040301201110000967开户行:抚顺银行西四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抚区人民政府或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抚顺市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9 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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