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抚顺市新抚区小林奶站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0〕010 号
当事人姓名:孙宗逊,男,身份证号码:210***********0510;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抚顺市新抚区小林奶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402MA0YU6H06K,住所:抚顺市新抚区东三街9号楼3单元102号。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抚顺市新抚区小林奶站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5月13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本案现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当年9月初开始对外营业,开业至今店内进货货值约0.5万元,销售额约0.7万元,营业期间获利0.2万元。经营期间货值金额0.7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摄于抚顺市新抚区小林奶站的照片2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经营地址。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抚顺市新抚区小林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共计0.2万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蒙牛纯牛奶2箱;安慕希酸奶2箱;饮奶思源牛奶5箱;辉山杰茜5箱;辉山1号牧场5箱。货值共计794元。
三、处以2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抚顺新抚代理专户账号:2100 1647 3370 5000 5474开户行:建设银行粮栈街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抚区人民政府或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2020年6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