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新抚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浏览:33726次'时间:2019年8月27日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性质 | 执法种类 | 具体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区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发布 | 来新抚投资企业 | 10个工作日之内(不包含组织专家评审时间) | 7个工作日之内(不包含组织专家评审时间) | 不收费 | |||||
2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职权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2014年11月18日发布)第一条、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2013〕9号,2013年5月21日)向城区放权的主要内容, | 来新抚投资企业 | 5个工作之内 | 3个工作日之内 | 不收费不 | ||||||
3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新抚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新抚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单位及个人 | 按时办结 | 10个工作日之内 | 不收费不 | ||||||
4 | 新抚区教育局 | 新抚区教育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实施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附件1 |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 30 | 7 | 不收费 | |||||
5 | 新抚区教育局 | 新抚区教育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行政服务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6 | 新抚区教育局 | 新抚区教育局 | 职权 | 行政服务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提供资助或者减免 | 《国务院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第三条《财政部、教育局、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第三条、第四条《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1]36号,第二条(二)(三)(四) | 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入学的新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当日办结 | 不收费 | |||||||
7 | 新抚区教育局 | 新抚区教育局 | 职权 | 行政服务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 不收费 | ||||||||
8 | 新抚区教育局 | 新抚区教育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幼儿园定级 |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 幼儿园 | 不收费 | ||||||||
9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规章】《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 | 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 60个工作日 | |||||||
10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 | 60个工作日 | ||||||||
11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 社会组织法人 | 30个工作日 | ||||||||
12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 社会组织法人 | 30个工作日 | ||||||||
13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依法调查非法民间组织时,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的强制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2000年4月10日颁布)第八条 | |||||||||
14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 乡街 | ||||||||
15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 | 街道 | |||||||
16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一) | 孤儿 | |||||||||
17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供养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特困人员 | ||||||||
18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4年2月21日 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二十七条 |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三) | 乡街和供暖企业 | ||||||||
19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一、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是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二、(四) | 乡街 | |||||||||
20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60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补助资金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一、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四、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17]2号) | 60年代精减退职的老职工 | |||||||||
21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 |||||||||
22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的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定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7号) | 特困人员 | ||||||||
23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 | 乡街 | ||||||||
24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辽宁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的通知》(辽民发[201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乡街 | |||||||
25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三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1号) | 乡街 | |||||||
26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特困人员供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2006年3月1执行)第十八条 | 特困人员 | |||||||||
27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三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 社会组织法人 | |||||||||
28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门牌制作管理初审 | 【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发〔1996〕17号)第二十六条 | ||||||||||
29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终止 | 【行政法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 | 特困人员 | |||||||||
30 | 区民政局 | 区民政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管理 | 【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 | ||||||||||
31 | 区民政局 | 新抚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执法大队 | 委托 | 行政检查 | 殡葬检查 | 2001年发布的《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其中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章二十二条 | 殡葬网点、公益性公墓 | |||||||||
32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 基层司法所 | |||||||||
33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 第五十五条 | 基层司法所 | |||||||||
34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的给付(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申请,指派承办人提供援助)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 基层司法所 | |||||||||
35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 基层司法所 | |||||||||
36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主席令34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条 【行政法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1991年7月12日发布) 第十条 | 基层司法所 | |||||||||
37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 | 【地方性法规】《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7年7月27日修正) 第九条 | 基层司法所 | |||||||||
38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基层司法所 | |||||||||
39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进行初审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基层司法所 | |||||||||
40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初审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基层司法所 | |||||||||
41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执业证变更、注销初审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发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基层司法所 | |||||||||
42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复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第二条,第三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颁布)第二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3月25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 行政机关 | |||||||
43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 | 【规章】《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1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九条 | 行政机关 | 60-90日 | 60-90日 | |||||||
44 | 区司法局 | 区司法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11年11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九条 | 机关及事业单位 | 60日 | 60日 | ||||||
45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 单位 和个人 | ||||||||||
46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47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
48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
49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 企业和个人 | ||||||||||
50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四条 | 企业和个人 | ||||||||||
51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52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十一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53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
54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
55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56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57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等行为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
58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59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6月21日颁布)第四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
60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本等行为的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
61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集中采购机构 | ||||||||||
62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 | 供应商 | ||||||||||
63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
64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返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
65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 单位及个人 | ||||||||||
66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单位及个人 | ||||||||||
67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本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七条 | 单位及个人 | ||||||||||
68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单位及个人 | ||||||||||
69 | 区财政局 | 职权 | 行政征收 |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第七条 | 缴款义务人 | ||||||||||
70 | 区财政局 | 职权 | 其他 | 非税收入退付审核确认 | 《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8月1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缴款义务人 | |||||||||
71 | 区财政局 | 职权 | 其他 | 财政票据管理 | 《抚顺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4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 执收单位 | |||||||||
72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抚顺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全文)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第二十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3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4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抚顺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5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抚顺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抚顺市城市道路窨井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抚顺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6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拆改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7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8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回收人员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79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 |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80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强制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81 | 住建局 | 执法大队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步行街、游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节庆、文体、宣传等大型活动或者设置设施、堆放物品的;临街的经营者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的;在露天公共停车场所和其他公共空地内停放、展示预售车辆的;擅自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要求和时限在城市道路、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标志、悬挂标语等宣传物品的,予以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82 | 住建局 | 审批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修复城市道路及 设立施工围挡的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日 |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宁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施工围挡:《抚顺市关于调整城区临时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抚价费字{1996}58) | ||||||
83 | 住建局 | 审批科 | 职权 | 行政许 可 | 临街(路)建筑物立面变更、 修饰的审批 |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日 | 《抚顺市关于调整城区临时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抚价费字{1996}58) | |||||||
84 | 住建局 | 审批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设施的审批 |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 机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3日 | 《抚顺市关于调整城区临时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抚价费字{1996}58) | |||||||
85 | 住建局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燃气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3号令第四条,第五条 | 燃气企业 | |||||||||
86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施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设单位 | 7日 | 5日 | ||||||
87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88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89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90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91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92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93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无 | ||||||
94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无 | 无 | |||||
95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无 | 无 | |||||
96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个人 | 无 | 无 | |||||
97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单位 | |||||||
98 | 住建局 | 建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招投标过程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发公告、发布文件的违法行为、违法处理投标保证金等违法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违法处理评标会行为、评标委员会违法履行职务行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合同的系列违法行为、招标人不按规定处理异议违法行为等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中标人 | |||||||
99 | 住建局 | 房产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停止物业服务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 | |||||||||
100 | 住建局 | 房产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三) | 建设单位 | |||||||||
101 | 住建局 | 房产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通知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二) | 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 |||||||||
102 | 住建局 | 村镇办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抚顺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0日 | ||||||||
103 | 住建局 | 质监站 | 职权 | 行政检查 | 质量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发2012年第43号) | 建筑工地 | |||||||
104 | 住建局 | 质监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安全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颁布)第四十条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 建筑工地 | |||||||
105 | 住建局 | 人防办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 | 人防工程单位 | |||||||||
106 | 住建局 | 人防办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 | 人防工程单位 | |||||||||
107 | 住建局 | 人防办 | 职权 | 行政征收 | 人防工程使用费 | 《抚顺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抚顺市政府令第126号 自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 《关于核定抚顺市人防工程使用费和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抚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 〔2010〕18号 自2010年2月24日施行)一、人防工程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协商议定。 | 人防工程单位 | 协商议定 | |||||||
108 | 住建局 | 人防办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年3月19日发布)第三十五条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日颁布)第六条 | 人防工程单位 | |||||||
109 | 住建局 | 人防办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疏散基地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疏散基地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1999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年11月18日发布) 第二十条 | 人防工程单位 | ||||||||
11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1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1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河道入河(水库入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
11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安全建设项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1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不妨碍行洪安全有关活动(非建设项目)审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年5月25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11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条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6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1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第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无 | |||||
11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交通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第2次修正)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1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单位和个人 | 20 | 20 | 无 | ||||
11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15 | 0 | 无 | ||||||
12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30 | 30 | 无 | ||||||
12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20 | 20 | 无 | ||||||
12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妨碍行洪的相关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4.对擅自取水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5.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6.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防汛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使用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12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第25,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非法生产经营、进口、出口水产品苗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第25号,2004年8月28日施行)第七条,第四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七届第49号,2011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开荒、挖沙、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施行),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七届第49号,2011年3月1日修订施行) 第三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侵占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现场检查、监测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6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
13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
14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4月15日施行)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
14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违反林木采伐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4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违反木材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施行) 第四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4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毁坏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4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1月8日修订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无 | ||||||
14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 | 【行政法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施行)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14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2004]2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2004]26号,2000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2号令,2002年4月29日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2号令,2002年4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4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4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 第五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对在销售种畜禽过程中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7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
15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 【行政法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 【行政法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十二条 | 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5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5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1.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监测、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2.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及染疫动物、排泄物、动物产品、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消毒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3.对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5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4.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6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处罚 | 5.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6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
16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的强制拆除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88号,1998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6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种子生产、经营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无 | ||||||
16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施行) 第三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无 | ||||||
16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对相关场所和动物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2005年11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6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6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2002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6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征收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施行) 第四十条 | 【规章】《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2011年11月22日发布) 第八条 | 单位和个人 | ||||||||
16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征收 |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 | 【法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施行) 第四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征收 |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 【规范性文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护字﹝1992﹞72号) 第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7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检查 | 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2004]26号,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无 | ||||||
17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
17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4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20 | 20 | 否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75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产种苗生产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实施) 第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7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产养殖使用证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第25号,2004年8月28日颁布实施) 第十一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8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1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规章】《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71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 单位和个人 | ||||||||
179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自2000年1月29日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 单位和个人 | 国家规定标准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8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 | 20 | 20 | 否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81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采伐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单位和个人 | ||||||||
182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森林植物检疫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三条 ,第七条 |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2011年1月25日修订)第二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出省森林植物省间调运检疫审批(委托下放至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因区内职能划分未能与市机构改革一致,编制文无现行依据,按原编制文上报 | |||
183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局 | 职责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2004]26号,2004年8月28日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单位和个人 | 无 | 无 | 无 | ||||||
184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文化市场 | 20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听证时间)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公示及听证时间) | 不收费 | ||||||
185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七条 | 文化市场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6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内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四条 | 文化市场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7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利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八条 | 文化市场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8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利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条 | 文化市场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9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利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初审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第十条 | 文化市场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0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体育市场 | 3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1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36项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第62项 | 体育爱好者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2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 体育市场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3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1月9日施行)第十四条 | 体育爱好者 | 90个工作日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94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新抚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第八十五条 | 辖区涉旅企业 | ||||||||||
195 | 新抚区卫健局 | 医政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新抚区医疗机构 | |||||||||
196 | 新抚区卫健局 | 医政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新抚区医疗机构 | 30 | |||||||
197 | 审计局 | 审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11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 | 新抚区 | ||||||||
198 | 审计局 | 审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2.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11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 新抚区 | ||||||||
199 | 审计局 | 审计局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 新抚区 | |||||||||
200 | 审计局 | 审计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审计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新抚区 | |||||||||
201 | 审计局 | 审计局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条 | 新抚区 | |||||||||
202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
203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
204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普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企业 | |||||||||
205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条 | 企业 | |||||||||
206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 企业 | |||||||||
207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统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 企业 | |||||||||
208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 企业 | |||||||||
209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统计登记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1月10日颁布)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企业 | |||||||||
210 | 区统计局 | 区统计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统计登记 | 【规章】《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1月10日颁布)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 | |||||||||
211 | 区应急局 | 审批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审查责任:(1)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2015年7月1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者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
212 | 区应急局 | 审批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受理责任: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五款 |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
213 | 区应急局 | 办公室 | 职权 | 行政奖励 1 |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者 | |||||||||
214 | 区应急局 | 办公室 | 职权 | 行政奖励 2 |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者 | |||||||||
215 | 区应急局 | 办公室 | 职权 | 行政奖励 3 |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
21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1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 《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政发[2007]29号) 十七、 | 单位和个人 | ||||||||
217 | 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颁布) 第七十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六条 | 个人 | ||||||||
21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3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第二条,第十三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条,第十八条 | 企业 | ||||||||
21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4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危化企业 | |||||||||
22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处罚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
22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罚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单位 | |||||||||
22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三十六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九条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处罚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8.对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处罚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2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 | 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3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3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2.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
23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3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 企业 | |||||||||
23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4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4.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企业 | |||||||||
23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5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5..对非煤矿山企业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企业 | |||||||||
23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6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6..对非煤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条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
23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7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7.对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企业 | |||||||||
23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8 |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处罚 8.对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2015年 5月 27日 修正)第四十八条 | 企业 | |||||||||
23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9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危化企业 | |||||||||
23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0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危化企业 | |||||||||
24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1 | 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三十条 | 企业 | |||||||||
24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2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八条 | 企业 | |||||||||
24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3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 | |||||||||
24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4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条 | 矿山企业 | |||||||||
24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5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非煤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矿山企业 | |||||||||
24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6 |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矿山企业 | |||||||||
24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7 |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地质勘探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矿山企业 | |||||||||
24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8 |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 矿山企业 | |||||||||
24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29 |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 地质勘探单位 | |||||||||
24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0 | 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2010年12月3日颁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地质勘探单位 | |||||||||
25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1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地质勘探单位 | |||||||||
25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2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 地质勘探单位 | |||||||||
25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3 | 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尾矿库 | |||||||||
25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4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六条 | 尾矿库 | |||||||||
25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5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十条 | 尾矿库 | |||||||||
25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6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25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7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25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8 |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25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39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25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0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八条 | 小型露天采石场 | |||||||||
26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1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非煤矿山 | |||||||||
26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2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 | 非煤矿山 | |||||||||
26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3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非煤矿山 | |||||||||
26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4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非煤矿山 | |||||||||
26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5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7.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十条 | 非煤矿山 | |||||||||
26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6 |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8.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况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 | |||||||||
26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条 | 非煤矿山 | |||||||||
26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 |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2016年4月15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非煤矿山 | ||||||||
26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4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6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五条 |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0.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九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2.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5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3.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7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2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6.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3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 【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的处罚 18.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 生产经营单位 | |||||||||
28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8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八条 | 危化企业 | |||||||||
28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6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条 | 危化企业 | |||||||||
28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八十一条 | 危化企业 | |||||||||
29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 危化企业 | |||||||||
29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2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 危化企业 | |||||||||
29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危化企业 | |||||||||
29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第七十八条 | 【规章】《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危化企业 | ||||||||
29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危化企业 | |||||||||
29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危化企业 | |||||||||
29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7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 危化企业 | |||||||||
29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8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 危化企业 | |||||||||
29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79 | 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29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0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1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2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3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四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4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5 | 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6 |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十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7 |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 烟花爆竹企业 | |||||||||
30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8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
30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89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 |||||||||
30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0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 |||||||||
31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1 | 对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管理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3年5月20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条 | 工贸企业 | |||||||||
31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2 | 对违反《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2014年1月3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工贸企业 | |||||||||
31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工贸企业 | |||||||||
31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企业 | |||||||||
31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危化企业 | |||||||||
31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危化企业 | |||||||||
31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危化企业 | |||||||||
31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8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危化企业 | |||||||||
31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99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1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0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2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1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协议中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2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2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5.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五十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 | |||||||||
32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3 | 对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6.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
32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4 |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2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5 |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2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6 | 对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行为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 |||||||||
32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7 |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2项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一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
32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8 |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等2项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 |||||||||
32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09 | 对违反《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 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2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单位 | |||||||||
33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2 |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八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3 |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四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4 | 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四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5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6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7 |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5年5月29日 修正)第三十六条 | 安全培训机构 | |||||||||
33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8 |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1日 颁布)第三十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19 |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2日 颁布)第三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3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0 | 对违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2007年1月13日 颁布)第三十二条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 |||||||||
34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34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2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34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3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 | |||||||||
34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4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2种情形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 | |||||||||
34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5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1月17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 | |||||||||
34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6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 | |||||||||
34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7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危险化学品管道单位 | |||||||||
34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8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行为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 5月 27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危化企业 | |||||||||
34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29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 5月 27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 危化企业 | |||||||||
34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30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3.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4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 5月 27日修正)第四十条 | 危化企业 | |||||||||
350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31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4.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 5月 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危化企业 | |||||||||
351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32 |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4种情形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9月1日实施)第十九条 | 危化企业 | |||||||||
352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处罚 133 | 对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 | 危化企业 | |||||||||
353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条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6月3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二、组织和实施。 | 化学品单位 | |||||
354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 鉴定机构 | ||||||||
355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的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56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采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
357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3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的查封、扣押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条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十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58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4 | 对违法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查封、扣押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第三十二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 | ||||||||
359 | 区应急局 | 监管科 | 职权 | 公共服务 | 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服务热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 《关于全省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0〕133号). |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
360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 无 | 无 | |||||||
361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2.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
362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3.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
363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4.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64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5.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三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65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6.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四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66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1.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第二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
367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2.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第二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68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七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69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八十八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70 | 新抚区医保局 | 新抚区医保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1.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区域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
371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者 | 1.1000㎡以上直接申报省级审批。 2.清真屠宰厂由省级部门审批。 | |||||||||
372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申请人 | 30 | 30 | 初审转报 | |||||||
373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申请人 | 初审转报 | |||||||||
374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 | 10个工作日报上级审批 | 10 | 初审转报 | |||||||
375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 | ||||||||||
376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 | ||||||||||
377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 | ||||||||||
378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 | ||||||||||
379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公民 | ||||||||||
380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三条 | 宗教活动场所 | ||||||||||
381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宗教活动场所 | ||||||||||
382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四条 | 宗教场所负责人 | ||||||||||
383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 | ||||||||||
384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的公民 | ||||||||||
385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条 | 擅自组织宗教朝觐、活动培训负责人 | ||||||||||
386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对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者 | ||||||||||
387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宗教场所投资负责人 | ||||||||||
388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公民 | ||||||||||
389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宗教教职人员 | ||||||||||
390 | 民宗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 |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 | ||||||||||
39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第三条 |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无无无无无无 | 无 | ||||
39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 【规章】《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第二条 | 企业集团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无无 | 已已 | ||||
39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管所 | 职权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 | 【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 个体工商户 | 10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无无无 | |||||
39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服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用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 | 【行政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无 | |||||
39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管理 | 职权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企业 | 15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无 | ||||||
39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管理 | 职权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 个人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无 | ||||||
39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许可服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附件: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目录(348项)三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2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无 | |||||
39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许可服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 个体工商户 | 20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无 | ||||||
39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化餐饮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 【规章】《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2010年2月8日颁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无 | |||||
40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公布)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 【行政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第九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2002年2月4日公布)第十一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0月20日公布)第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无 | 无 | 无 | |||||
40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监管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企业 | 无 | 无 | 无无 | ||||||
40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一百一十条 | 生产经营者 | 无 | 无 | 无 | ||||||
40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食品生产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八十七条 | 生产经营者 | 无 | 无 | 无 | ||||||
40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六十三条 |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 | 无 | 无 | 无 | ||||||
40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公布) 第五十四条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 | 无 | 无 | 无 | ||||||
40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药品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年4月23日修订)第六条 | 【规范性文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第十一条 | 经营者 | 无 | 无 | 无 | |||||
40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评价抽验 | 【规范性文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市〔2006〕379号,2006年7月21日颁布)第五条,第十一条 | 经营者 | 无 | 无 | 无 | ||||||
40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批准药品广告进行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 【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2007年3月13日发布) 第二十六条 | 广告发布者 | 无 | 无 | 无 | |||||
40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批准医疗器械广告进行检查 | 【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卫生部令65号,2009年4月7日)第二十二条 | 广告发布者 | 无 | 无 | 无 | ||||||
41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规章】《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32号,2008年9月1日颁布)第二条,第三条 | 公司 | 无 | 2个工作日 | 无 | ||||||
41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动产抵押登记 | 【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日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二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无 | 3个工作日 | 无 | ||||||
41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质量管理监督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第六十二条 |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第九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30日 | 无 | 无 | |||||
41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管理监督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日 | 无 | 无 | |||||
41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 | 30日 | 无 | 无 | ||||||
41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4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企业 | 10日 | 无 | 无 | ||||||
41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扣押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第九条 | 企业、个人 | 30日 | 无 | 无 | |||||
41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材料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第三十五条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2003年1月6日发布)第九条 | 企业、个人 | 30日 | 无 | 无 | ||||||
41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收缴、销毁违法商标标识、商品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日 | 无 | 无 | ||||||
41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30日 | 无 | 无 | ||||||
42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质量管理监督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 生产、销售、使用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封存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 制造、销售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封存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销售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发布)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六十四条 | 企业、经营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公布) 第五十四条 | 企业、经营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3月7日公布) 第五十五条 | 企业、经营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等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一条 |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 30日 | 无 | 无 | |||||
42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服务科、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经营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2013年1月5日)第五条 | 经营主体 | 无 | 无 | 无 | |||||
43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消费者和对企业公示信息投诉、举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工商总局令第67号) 第六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7个工作日 | 无 | 无 | |||||
431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3号) | 用人单位 | ||||||||
432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 用人单位 | |||||||||
433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4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5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6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颁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7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以及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年3月19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8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处罚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9月2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39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40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颁布)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 | 用人单位 | ||||||||
441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加强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2012年12月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颁布)、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年1月24日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颁布) | 派遣公司 | |||||||
442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权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七十三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 用人单位 | |||||||||
443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许可 | 设立、撤销初、中级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0〕6号)第四条 | ||||||||||
444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1.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
445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2.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四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
446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3.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
447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4.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
448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罚5.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
449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罚1.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及收取财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
450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罚2.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
451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罚3.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
452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罚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
453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1.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等八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454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2.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
455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3.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
456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457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处罚5.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
458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令,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459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罚2.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
460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令,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
461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处罚1.对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 |||||||||||
462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处罚2.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等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
463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令,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
464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
465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 |||||||||||
466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
467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为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
468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2006年修正)第十二条 | ||||||||||
469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0]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1]69号)全文 | |||||||||||
470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第十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0号)第六条 | ||||||||||
471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九条《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 | |||||||||||
472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裁决 | 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裁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令,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
473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备案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
474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统筹内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7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第二条第四款 | |||||||||
475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聘用合同鉴证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第四条 | |||||||||||
476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年检 | 【规章】《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第二条 | |||||||||||
477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查管理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第二十八条 | |||||||||||
478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新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颁布)第七条 | 【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年5月20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 |||||||||
479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土地建房办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对村庄、集镇公共设施“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 《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处罚对象 | ||||||||
480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土地建房办 | 职权 | 行政处罚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16号)第三十七条 | 处罚对象 | |||||||||
481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水利站 | 职权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处罚对象 | |||||||||
482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水利站 | 职权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第二十九条 | 处罚对象 | |||||||||
483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土地建房办 | 职权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六条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第九条 | 处罚对象 | ||||||||
484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林业站 | 职权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地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10号令第四条 | 处罚对象 | ||||||||
485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 救助对象 | |||||||||
486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低生活待遇保障的审核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救助对象 | |||||||||
487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无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第七条 | 救助对象 | |||||||||
488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八条 | 救助对象 | |||||||||
489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土地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第七条 | 承包对象 | |||||||||
490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土地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六十一条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二十条 | 占地对象 | ||||||||
491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林业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三十二条 | 承包对象 | |||||||||
492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就业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城镇医疗保险的审核转报 | 抚人社发〔2010〕110号关于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失业对象 | |||||||||
493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就业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规定, 第四条 | 失业对象 | |||||||||
494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计生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流动对象 | |||||||||
495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计生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 再生对象 | |||||||||
496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武装部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12、13条机关 | 征兵对象 | |||||||||
497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计生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令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 残疾对象 | |||||||||
498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计生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 《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 | 独生对象 | |||||||||
499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老年对象 | |||||||||
500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计生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 | 扶持对象 | |||||||||
501 | 千金乡人民政府 | 民政办 | 职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 四、 | 救助对象 | ||||||||
502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3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4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5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6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07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8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09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10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11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12 | 新抚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3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4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5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6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7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18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19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0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21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22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23 | 福民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4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5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6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7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28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29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0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1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32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33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34 | 千金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5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6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7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8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39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40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1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2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43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44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45 | 站前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6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7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8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49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0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51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2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3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54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55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56 |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7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8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59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0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1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不收费 | |||||||||
562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3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4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无 | |||||||||
565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66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67 | 南阳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8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69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0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1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2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3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4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5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辖区居民 | 无 | ||||||||
576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77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78 | 东公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79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0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1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2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3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4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5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86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辖区居民 | 无 | ||||||||
587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88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589 | 榆林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0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1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2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3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4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5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6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597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辖区居民 | 无 | ||||||||
598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599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600 | 南花园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1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2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济金发放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1999年9月28日颁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规范性文件】《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临时救济办法》(抚政发〔2000〕38号,2000年10月1日颁布)第四项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3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鉴定的审核转报. | 【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号颁布实施) 第十条,第十二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4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武装部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征兵工作的审核转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2001年9月5日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5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自愿生育一个孩人员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口发〔2007〕47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6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计划生育家庭人员办理《计划生育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扶确认》的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第二项(三)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7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证》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0〕24号)第四条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08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给付的审核转报。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辖区居民 | 无 | ||||||||
609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为地域内各类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辖区居民 | 无 | ||||||||
610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社区科 | 职权 | 行政确认 | 对再生育申请进行审核。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正) | 【规范性文件】《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辽卫发〔2015〕44号)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由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 | 辖区居民 | 无 | |||||||
611 | 刘山街道办事处 | 城管科 | 职权 | 行政强制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辖区居民 | 不收费 | ||||||||
612 | 档案局 | 档案局 | 授权 | 行政许可 | 对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验收 | 《辽宁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9月1日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 档发[2006]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 区属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不收费不 | |||||
613 | 档案局 | 档案局 | 授权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国家规定安全保管、利用、开放档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自1999年6月7日发布实施)第二十八条 | 《辽宁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9月1日发布实施)第二十六条 | 区属各部门 | |||||||
614 | 档案局 | 档案局 | 授权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国家规定管理档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辽宁省档案条例》(自1997年9月1日发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 区属各部门 | |||||||
615 | 档案局 | 档案局 | 授权 | 行政确认 |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 《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1月3日修订)第十三条 | 区属各部门 | |||||||||
616 | 档案局 | 档案局 | 授权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区属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