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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浏览:8610次'时间:2018年9月28日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为企业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为企业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增强市场主体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全区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新抚区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草稿)(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新抚区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方案》所指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在我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现有生产经营条件的基础上,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二)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和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二、扶持政策

(三)区税务局及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主管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工作,同时在征管部门指定一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推进和运行,并负责与政府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区税务局及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对转型升级的纳税人应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依据各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精神,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及条件

1)根据《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2)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带头人遵纪守法,按章纳税。思想品德、个人素质良好,正面事迹突出,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为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3)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地,生产经营稳定且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高薪技术项目优先。

4)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并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保障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5)企业申报保险补贴基础材料健全,缴费凭证、申报核定单与申报就业人员名单一致,企业财务凭证的工资表中均有申报就业人员工资明细,创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明细和实际在岗人员一致。

6)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申请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经营实体成立日期必须自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申报材料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企业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

2)创业带头人身份证;

3)企业法人就失业登记证;

4)县区认定创业带头人登记表;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职工就失业登记证;

7)企业职工明细表;

8)企业职工工资表;

9)已交保险收据(加盖企业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

10)社保缴费人员明细单;

11)扶持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3.业务操作流程

扶持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经区就业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就业局备案。区就业局对每月区就业部门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向区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区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给予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即坚持先缴后补原则。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18〕206号)和《关于支持创业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18〕235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服务对象

在我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产品生产加工的工商注册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雇工人员身份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贷款企业须提供雇工协议和超过3个月的薪酬发放领取凭证;其它按文件规定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执行)

2.贷款申请要件

就业部门要件:

1)《抚顺市小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抚顺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审核表》;

3)《抚顺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贴息汇总表》

4)《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就业创业证》(二、三和五页)复印件;

6)《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一年期以上)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涉农产业项目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执行)

金融机构要件:

1)贷款人及配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若身份证丢失,可使用临时身份证,但必须在后续工作中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单身的户口本或户口本和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中的一项。

3)提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若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有特殊经营项目的,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经营专卖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若营业执照中经营年限未达到一年,而客户实际经营年限已超过一年的,可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协议、连续一年的进货小票或账本等。

4)提交经营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近六个月的银行现金流水、近三个月的手工账本、近三个月的销售凭证等。

5)借款人需提供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6)资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自有经营性房产、存货、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担保所需资料: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及组合担保等。

1)自然人担保: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然人担保的担保额度上限为50万元。

提供保证人及其配偶(若有)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婚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本等;

保证人职业收入证明或经营性收入证明材料。

2)房产、车辆、林权抵押担保:

抵押人及共有人(若有)的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抵押物复印件。

3)抵押担保:符合金融机构担保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可接受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包括冷库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4)质押担保:按照金融机构担保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可接受的质押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其等价物、债券等。

质押人及共有人(若有)的身份证复印件;

质押人的结婚证复印件;

质押物原件须在经办金融机构留存,直至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后方可归还质押人。

3.业务操作流程

1)贷款申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2)材料审核:区就业部门负责收集客户材料并进行整理,要求其填写《抚顺市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申报审核表》,区就业部门需在相应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将完整的客户材料送交至经办金融机构。

3)入户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就业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对借款人经营场地进行现场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偿还贷款能力,并现场拍照留存。

4)贷款审批:入户调查结束后,由经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录入,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

5)贷款发放:经办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通知借款人到所在地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并放款。

6)贴息申报审核:经办银行按季度填写“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明细)表”报上级省级分行(或省农信联社、城商行总行)相关部门复核,经担保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财政部门依据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贷款额度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决定,每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贷款用户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原则上在央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六)2017年12月1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转型升级时间超过一年,转型升级后存续至申领扶持资金的转型升级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00元。

1.企业申报材料

转型升级后的企业申请资金扶持应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1)《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资金扶持申请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复印件;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办程序及流程

1)区市场监管局通知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资金扶持。

2)区市场监管局对收到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对象。

3)区市场监管局填写《抚顺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资金扶持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报市工商局。

4)市工商局收到区市场监管局汇总的申报资料后,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扶持资金数额。

5)区财政局根据市工商局审核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并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金兑付给企业。

6)资金扶持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

扶持资金申请每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一次,当年度转型升级的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不得跨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七)区税务局及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根据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年度转型升级企业名单,统计每户转型升级企业上缴税收数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统计数据,计算每户转型升级企业缴纳的税收中我区实得部分增量,根据增量制定年度预算,将每户转型升级企业名单及增量的85%拨付给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款额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八)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

1.入驻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项目投资规模及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建筑规划指标要求的转型升级企业,可申请入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

2.申请流程

1)提出入园申请:填写《入驻申请表》,向园区属地乡镇政府提出入驻申请,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2)签订入园协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转型升级企业与园区签订正式合同,入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

3)工厂建设及设备安装:审批装修方案,交纳保证金、租金等。

4)竣工验收:转型升级企业向园区或基地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九)区市场监管局、税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指定责任机构,优化人员配置,具体负责建立培育库工作。

(十)区市场监管局将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实施转企培育库;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引导转企培育库。

(十一)区税务局及胜利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对本局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实施转企培育库;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即月核定营业收入额在4万元以上的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引导转企培育库。

(十二)市场监管局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建立本地区“个转企”实施转企培育库和引导转企业培育库。

(十三)区税务局和胜利开发区税务局负责“个转企”业户建账。

三、工作任务

(十四)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由区市场监管局协商各相关部门确定。

(十五)建立政府领导、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机制。

税务部门协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税务部门已认定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

依据本地区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农林渔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造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商务部门负责租赁业,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工商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

(十六)区“个转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综合调度、督查考核、部署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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