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榆林采沉区楼房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公告
为确保榆林采沉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抚顺市榆林采沉区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抚政办发[2016]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新抚区榆林采沉区楼房避险搬迁安置相关问题请示的批复》,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决定对榆林采沉区楼房居民实施避险搬迁安置。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避险搬迁安置对象:榆林采沉区楼房居民。
(二)避险搬迁安置地点和方式: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城东31方块。非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影响地质结构稳定的生产、生活活动,否则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区域内除灾害治理工程以外,停止所有建设永久建设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永久性建设审批手续。对于抢建、乱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将依法予以拆除,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在避险搬迁安置过程中,居民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告知的要求,主动配合政府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间内迁出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施避险搬迁。
(六)为确保避险搬迁安置政策惠及地质灾害区居民,保证避险搬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区域内列入避险搬迁安置计划的居民房屋禁止交易。
(七)公安部门要对上述区域加强户籍管理,严禁暂住人口进入居住;对流入居住者,要进行清理;对于此次避险搬迁区域居民,只准迁出,不准迁入;对于避险搬迁安置居民户籍,将逐户予以清查。
(八)为保障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对故意煽动、扰乱工作秩序的人员,公安部门将予以坚决打击;对借机倒买倒卖等违法违纪人员,将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