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浏览:3591次'时间:2022年3月11日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2〕001号

关于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10402MA0W4XT291;经营场所:抚顺市新抚区浙商一号馆一层A346、A348、A445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散装食品、烘焙原材料批发零售。经营者:于晓焱,女,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居民身份证号:21040219860704****。

2022年1月21日,我局收到新抚区检察建议书(抚新检行公建〔2022〕3号),建议书中所述位于新抚区浙商一号馆一层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经营未附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检察建议书所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货架上摆放的韩国进口食品(金枪鱼罐头)9罐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经现场询问库房内还有,经清点加上货架上摆放的共计93罐。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发现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即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后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查清。

经查,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经营的进口食品(金枪鱼罐头)经营者于晓焱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月3日,在沈阳市珲春路12号一家名叫“春姬商店”购进的,两次共购进了4箱,每箱36罐,购进价格8.88元/罐,销售价格13元/罐,期间共售出51罐,剩余93罐,货值金额1872元,经营违法所得210.12元。当事人抚顺市新抚区爱的烘焙用品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进货小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察建议书》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承认错误,经营管理疏忽,没有尽到查验职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当事人予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2022年3月4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金枪鱼罐头)93罐;

二、没收违法所得210.12元,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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