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顺市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级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第2项整改任务整改情况的公示
浏览:14279次'时间:2023年11月22日
一、整改任务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发现,2020年抚顺、清原、新宾、新抚、顺城县(区)委及望花区政府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发现,2020年抚顺、清原、新宾、新抚、顺城县(区)委及望花区政府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 二、整改目标 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按照要求和频次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整改措施 (一) 将落实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时听取环境保护整改情况汇报,并将环保工作列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研究议题,至少每2个月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将环境保护议题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做好会议安排、统计等相关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事日程中,一是及时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二是定期调度,全力推进,不断巩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及污染防治攻坚战成功。2021年,召开区委常委会6次,区政府常务会6次;2022年,召开区委常委会7次,区政府常务会8次;2023年以来,召开区委常委会4次,区政府常务会5次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到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及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2月5日(10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抚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 话:024-56090699 邮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