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浏览:2051次'时间:2022年9月12日

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政策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基层”包括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1.基层服务项目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2.高定工资级别


对在基层(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3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3级。


3. 享受补贴津贴


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乡镇工作岗位补贴;到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所在地类别的补贴,可享受每月150元至2320元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4.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单位工作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除国家执业准入制度对学历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有明确要求的职称系列外,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


5.优先选聘招录


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必须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适当降低考录招聘门槛。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录取。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公务员招考条件中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具有参加基层项目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社为基层工作经历。


6.代偿助学贷款


按照国家有关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符合条件应征入伍以及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取消落户限制


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8.落实社保参保政策


     参加各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2009年起,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


 9.给予基层就业奖补


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从2022年1月1日起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10. 优先安排专项人才提升培训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就业创业,优先安排参加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


 


鼓励企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按吸纳人数申请5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一次性招用应届毕业生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


4.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


5.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再增加500元;对见习期未满提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22年底)。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见习期满留用毕业生并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同时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


 


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免费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扶持、取消落户限制等政策。


1.税费减免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36个月)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在云南省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20万元,申请总额度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免费培训和指导服务,可免场租费、水电费,孵化期不超过2年。


5.享受创业补贴扶持


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在乡村振兴领域创业并从事过省内相对成熟劳务品牌行业的,直接按3万元补贴上限给予奖补。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昆明落户实施零门槛。


 


支持提升就业技能政策


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或高端职业(专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后,待取得学历证书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


 


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将纳入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政策扶持。


1、求职创业补贴


从2013年起,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公益性岗位安置


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居民低保人员、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属于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符合条件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实现就业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免申即办电子《就业创业证》。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不少于3次岗位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5.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孤儿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高校及地方各级人社部门重点工作对象,进行实名制登记后可享受“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关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公布的见习岗位信息,选择参加适合自己的见习岗位。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将结合其专业特点和需求,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


9.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全省统一举报投诉电话12333。


10.适当延迟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 2 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需求的,可直接咨询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