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浏览:3408次'时间:2022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执法公示是我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统计执法内容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行程序、处罚告知程序、处罚决定的执行、救济方式和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五条 统计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发布通告;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正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或相关利害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八条 统计执法公示内容应经我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抚区统计局 2022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