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提醒告诫书
浏览:33683次'时间:2018年10月8日

提醒告诫书

国网抚顺供电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今年以来,按国家要求我省已三次下发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分四个节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4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2.02分/千瓦时,5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85分/千瓦时,7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0.26分/千瓦时,9月1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4.26分/千瓦时,合计降低8.39分/千瓦时。但经过前段时间的督查发现,上述政策并未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国网抚顺供电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和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要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县区供电部门配合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二、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要认真自查自纠转供电环节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9月底前各转供电主体务必将今年以来国家出台的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与终端用户重新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和协议。10月上旬全部完成对非直抄终端用户今年以来多收电费的清费工作。

四、各转供电主体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执行,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五、各转供电主体要通过召开转供电用户会议、发布新闻稿、电网营业厅公示、手机APP等多种途径宣讲政策,将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要求通知到每个转供电用户。

目前,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对转供电主体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转供电主体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至国家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抚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