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浏览:15269次'时间:2013年5月14日
新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
征收依据及标准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具体缴纳标准如下:
  1、非婚生育--《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五项规定,按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非婚生育未到法定年龄按计征标准的3倍征收。
  2、再生未办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一项规定,按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3、多生育一个子女--《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一款三项规定,按计征标准的5倍征收。
  2012年抚顺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45元
  2012年新抚区农民人均纯收入7600元。
 
                                      新抚区人口计生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