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暂行办法
浏览:15225次'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抚顺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列入年度科技专项计划,在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范围之内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资助,未获得当年度资助的申请转为下一年度资助。  
第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1、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已获得了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 2、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3、专利申请人有一定经济困难,并影响到了专利申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资助1000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抚顺市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资助申请表》(可在抚顺市科技信息网站下载或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领取)。 2、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收据原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出示本人所在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资助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审批一至两次(六月和十二月上旬)。凡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受理日后六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申领资助款通知后,及时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自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年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市财政部门审核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数额,向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要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资助,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