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浏览:35773次'时间:2018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办事部门。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政府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工作安排,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等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进行甄别。对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站、部门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形式。    

  市档案局设立抚顺市政府信息查阅中心,作为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场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推迟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属于保密范围、是否需要批准)如不能确定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协调审查(是否涉及其他部门)确认发布形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    

  第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于每年331日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区)政府应于每年310日前,编制、公布本地区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10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或者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应当对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