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赵春博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6808次'时间:2020年6月28日
当事人赵春博,男,1989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02xxxxxxxx4839,住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洮河镇关帝村一社。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新抚区民主路10号阳诚生鲜超市内一窗口“八珍王熟食”店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餐饮许可证,于2020年5月13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本案现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初至2020年5月13日,在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抚区民主路10号阳诚生鲜超市内以“八珍王熟食”的名义经营熟食经营活动,营业期间进货金额约0.2万元,销售金额0.2万元,没有获利。货值金额0.2万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事实。 3、摄于新抚区民主路10号阳诚生鲜超市内“八珍王熟食”店的照片2张,用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经营地址。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赵春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餐饮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给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了风险,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态度诚恳,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且主动提交调查过程中需要的证据材料。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2020年6月23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一)项“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抚顺新抚代理专户账号:2100 1647 3370 5000 5474开户行:建设银行粮栈街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抚区人民政府或者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望花区人民政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6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