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政办发〔2025〕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抚区消防安全分级监管范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消防安全分级监管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可公开)
新抚区消防安全分级监管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公安厅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若干规定》(辽消安委〔2024〕23号)《抚顺市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的指导标准》(抚公传发〔2017〕7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矿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管理范围。按照《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消防救援大队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 二、新抚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按照《新抚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同时,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乡街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对辖区内不属于消防救援大队和公安分局监督管理的单位,以及无物业小区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各自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并提供单位台账明细,配合好各乡街、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在监管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五、各乡街、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按照标准要求自行排查,建立列管单位台账,将所有单位及场所纳入各自监管范围,防止出现失控漏管,保证工作无盲区、全覆盖、无缝衔接。 六、各乡街、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对划分过程中或者调整后有异议的单位,积极协商解决确认。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确认。 七、各乡街、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要及时查询住建部门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时查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台账信息,将符合各自标准的单位及时纳入各自监管范围。
附件:1.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救援大队具有一定规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3.新抚公安分局“九小场所”划分标准; 4.消防大队列管名单; 5.新抚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列管单位名单; 6.各乡街列管单位名单。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