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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4〕17号    成文日期:2024-12-23 14:05: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4〕17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3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完善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经十九届人民政府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并依法进行动态管理,具体名单如下:

一、依法确认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7个)

区发展改革局

区教育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民族和宗教局

区民政局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交通运输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退役军人局

区应急局

区审计局

区市场监督局

区统计局

区新闻出版局

千金乡人民政府

新抚街道办事处

福民街道办事处

站前街道办事处

永安台街道办事处

榆林街道办事处

刘山街道办事处

二、依法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受委托组织3个

新抚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新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抚区卫生监督所)

新抚区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新抚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辽宁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2号)《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

 

 

 

 

 

 

 

 

 

 

 

抄送:区委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胜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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