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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3〕2号    成文日期:2023-2-13 18:53: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3〕2号

政府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213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和《抚顺市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具体措施》(抚委农办发〔2022〕27号)要求,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改居”)条件和程序,稳妥开展“村改居”工作,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安排,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为目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体系,依法规范“村改居”条件和程序,确保全区平稳有序进行“村改居”工作,持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维护新抚和谐稳定。 

二、基本条件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整个村域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2.农业生产比重下降。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虽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村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辖区内三分之二以上劳动力不从事农业劳动,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3.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完成,实行“村社”账目分离,产权关系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清晰。

4.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兼顾村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各项决策,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1.科学设置。在原有村域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改设社区。新成立社区规模一般在1500户至3000户之间,管辖区域应以一个或多个接壤的小区为中心,适当涵盖周边非居住区域,以道路、街巷为界。新成立社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入住率应达到50%以上。

2.配备人员。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

 3.配套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且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并合理规划配备社区养老、助残、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就业、应急保障、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4.规范命名。拟设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XX街道(乡)XX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实施程序

(一)充分论证。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积极听取村民意见,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拟定“村改居”方案。方案需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政府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政策规制定

(二)民主决策。“村改居”方案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决议通过后进行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

)提出申请。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申报材料至少包括:“村改居”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村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资产移交情况及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以及拟设社区名称、辖区人口、辖区面积、基层组织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

区级审核。区政府对“村改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报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应指导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区政府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参与,财政、发改、民政、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村庄撤并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村撤并工作。村庄撤并工作组综合调研撤并村的规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交通通信状况、民俗文化、资金资产等情况,全面掌握人口数量、土地面积、经济状况、班子情况、干群关系、矛盾隐患以及村民群众思想动态,经科学分析、准确判断,统筹考虑村民安置、民生福祉、新增土地使用等问题后,村庄撤并工作组与村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研究,行政村撤并工作进行指导。

(五)市级把关“村改居”工作方案由区政府讨论通过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建相关部门审核小组,对行政村撤并工作进行指导把关。报送材料至少包括:“村改居”工作方案、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民主决策情况、村集体资产移交情况及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区有关部门意见等。审核小组开展实地调研,提出联合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正式批复。经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同意后,区政府对“村改居”申请作出批复。

(七)乡(街)组织实施。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有序组织实施“村改居”工作,及时指导新成立社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八)赋码颁证。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法人备案。区民政部门为新成立社区居委会赋码,注销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颁发新证,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

(九)市级备案。新成立社区居委会取得赋码颁证后一个月内,区政府将“村改居”工作情况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情况报告,区政府批复意见,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新成立社区居民委员组织建设及申请赋码颁证情况,区政府备案报告。

 四、后续工作

   (一)做好工作交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办公用房、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相关事项交接,并结合工作实际,妥善解决原村“两委”成员安置问题。

   (二)加强组织建设。区委组织部、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街),结合“村改居”工作,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抓好社区“两委”选举,选齐配强“两委”成员,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立社区网格化治理架构。

   (三)完善社区服务。区级有关部门、乡(街)按照国家、省、市级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增加社区服务供给,强化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服务效能,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布局,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推动实现社区服务精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四)开展事后评估村改居”工作完成后,区政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新设社区的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细化政策标准。依法规范“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部署。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街)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充分调研论证,逐步完善配套政策,细化和规范“村改居”条件程序推动我“村改居”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村改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坚决落实市级指导把关、区级审核、乡(街)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做出决策,并做好组织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履行好相应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乡(街)开展工作;各乡(街)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充分尊重民意,细化村改居”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稳慎开展“村改居”工作。各乡(街)要严格遵循“村改居”条件及相关要求,坚持“一村一策”,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不搞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分类处置,科学把握工作力度,稳妥处置好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原村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同时,要做好新设社区的组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功能配置,确保基层工作有效运行。

(四)强化协调联动。“村改居”涉及事项众多,关系辖区内村民群众多方面切身利益,全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特别是组织、财政、发改、民政、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合作,及时征求意见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强化与有关部门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村改居”等名义侵占基本农田和突破耕地红线;严禁以“村改居” 等名义侵占集体资产;严禁以“村改居”等名义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严格保护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保护农民利益,不搞一刀切,启动撤村设居工作前,要扎实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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