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2〕4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新抚区十九届人民政府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房产土地管理体制,推进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全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抚顺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抚委办发〔2008〕42号)《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0〕22号)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新抚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房产土地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 房产土地配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存量、配置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房产土地,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调剂应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房产土地配置的,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当上报购置申请,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从事。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 (二)上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上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房产土地进行验收、登记,并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账管理,需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购置申请等相关审批资料; (二)国有房产土地的相关登记手续; (三)国有房产土地的购置手续; (四)入账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房产土地使用与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房产土地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房产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房产土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国有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规范国有房产土地使用行为,发挥国有房产土地的使用效益,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管理本单位国有房产土地。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房产土地实行动态管理,做好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工作,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使用状况明晰。 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会计账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或台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管理使用的国有房产土地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房产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处置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和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从事。具体程序如下: (一)出租、出借国有房产土地的,需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或经区级相应会议研究通过;出售、置换等处置国有房产土地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等相关规定,经区级相应会议研究通过。(研究内容必须包含房产地点、面积、价格、经营内容等) (二)上报分管本单位的区级领导审批; (三)上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四)上报分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区级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房产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处置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房产土地的相关登记手续; (二)出租、出借、处置国有房产土地的拟签定合同样本; (三)出租、出借、处置相应审批资料; (四)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房产及土地的租赁期限,需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特殊情况下需延长租赁期限的,提请区级相关会议研究审议。合同到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单位或个人享有租赁优先权。 第十五条 国有房产及土地的租赁价格,应参照当时周边类似房产及土地市场价值议定。 第十六条 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房产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处置的,应当与对方签定正式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服从城市建设拆迁改造需要”的条款,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国有房产土地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房产土地,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房产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投标、评估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房产土地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国有房产土地管理职责,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土地管理,防止国有房产土地流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全区国有房产土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有权制止租借和处置国有房产土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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