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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2020-8-19 11:20: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0〕2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经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9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七条 区内各单位之间资产调剂,跨部门、跨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区财政局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负责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管理本单位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及时登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购置、使用、处置的资产进行记录,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好本单位房屋、土地资产产权证等的办理工作,做到房屋及土地资产产权证齐全、准确。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房屋、土地及有关设备资产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在租赁合同中应有“服从城市建设拆迁改造需要”的条款。特殊情况下,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最长可延长为三年。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三)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有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四项资料。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第十九条 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涉及全区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立项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实行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评估申请,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

(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在项目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委托评估机构的资质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

(三)项目评估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将评估申请、政府批文、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二)账务清理;

(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有权制止处置和资产租赁等各种违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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