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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抚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9〕25号    成文日期:2019-8-5 16:14: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9〕25号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抚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5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及《抚顺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抚政办发〔2019〕30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新抚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改革创新。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之前,全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执法信息。在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逐步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对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逐步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即时向平台推送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主体及公示方式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公示,没有统一规定的,依照行政执法信息内容涵盖全面、简明扼要的原则进行公示。

(二)强化事前公示

1.各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经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等行政执法信息以及自行编制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

《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是指行政执法对象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的事项目录清单要明确监管部门、监管事项、法律依据、监管行业领域、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事前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应当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内容。

《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要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2.区政府汇集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等需要由政府公示的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规范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公示。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服务类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联系电话等信息。

(四)加强事后公开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3.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二)规范文字记录

1.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定制的统一格式的纸质或者电子信息形式的执法文书或者由本级政府参照“国务院各部委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完善的各类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没有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规范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2.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做到程序合法、格式和用语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行政执法文书种类齐全,符合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的要求。

(三)规范音像记录

1.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应当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实时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音像设备和设置音像记录场所。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四)严格记录归档

1.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形成行政执法案卷的重要材料,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2.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基本要求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2按照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储存执法全过程记录;

3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4逐步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五)发挥记录作用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记录信息使用工作制度,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和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的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是本行政执法机关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机构。

2.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任职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等条件。原则上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核人员不低于本部门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法制审核人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3.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推行“互联网+培训”、系统轮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

(二)明确审核范围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实际,编制本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法制审核范围标准,接受上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

3.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的扩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逐步扩大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除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外,法制审核要逐步实现执法决定全覆盖。

(三)明确审核内容和标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具有程序合法性。

3.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的事实审查。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的事实必须清楚,运用的证据必须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准确性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使用统一制式的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完备,用语规范。

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审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四)明确法制审核程序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五)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写明法制审核事项、送审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承办机构名称、法制审核程序的启动、对是否符合法制审核内容标准的概述、法制审核结论、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法制审核程序终结时间等内容。

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1.作出“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拟处理意见,经审查符合法制审核内容标准的,作出“同意”拟处理意见的法制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行为虽然有瑕疵,但是,不影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正确性和效力,对拟处理意见,可以出具“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同时,应当指出存在的瑕疵,要求承办机构今后予以改正。

2.作出“不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对超越职权、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等执法主体违法的;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文书不完备不规范等严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正确性和效力的拟处理意见,作出“不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作出“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后,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通过补正达到法制审核内容标准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作出“同意”的法制审核意见。

3.作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制审核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针对的执法对象涉嫌犯罪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作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制审核意见。

(六)严格审核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一)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建设能汇集本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全省、全国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部门的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本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执法信息平台要逐步构建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推进信息共享

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完成数据系统交换软硬件的建设,储存、共享、使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中心储存的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协同。按照国务院、市政府要求,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

(三)强化智能应用

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辅助执法人员高效、便捷、合法地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精准把握执法尺度,作出正确的行政执法决定。

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7月上旬

1.按照省、市政府要求时间节点制定全推行“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

2.摸底调查。结合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审核确认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政府所属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7月中下旬

各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按照本工作方案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制定或者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工作,编辑汇总形成执法工作手册,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19年8月起,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新制定和修订的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推进阶段(2019年11月)

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1031日之前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司法局。司法局于2019年1115日前,形成新抚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司法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协调推进

1.明确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司法局负责统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制定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

2.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司法局、委编办、政府办、发改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推进工作情况,确保“三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

各乡街、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做好“三项制度”的宣传

各乡街、各部门大力开展“三项制度”宣传工作,接受社会和媒体对“三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强化监督考核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推进“三项制度”的台账。政府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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