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3〕1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抚政办〔2023〕10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的认识,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公开,“涉密”文件、“不予公开”的文件、“依申请公开”的文件,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确需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应当依法制定并对外公布。 4.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2)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的工作函;(3)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的文件,比如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4)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7)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等文件。 5.规范性文件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对具体人或者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2)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6.规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有效期限包括几年、几个月或更短时间。 7.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规程”“规范”“细则”“方案”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一词。 8.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类,分别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其中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6类公文不宜成为规范性文件,其他文种的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依文件内容来判断。 “纪要”“函”等文件,如内容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确需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由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外公布,否则不宜作为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认定 1.宣布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2.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或者阶段性整顿,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要求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方案、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内容有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进行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4.行政机关根据其职能制定的权责清单是对其自身职责的梳理,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超越或者减少其职能的,由权责清单制定部门对其进行修正; 5.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6.下级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下级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7.政府工作部门经过本级政府同意后以本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8.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9.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 (一)规范性文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程序 1.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区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应当提出意见的反馈方式和期限(具体期限一般掌握不少于30日)。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实地走访、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均属于征求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并在公布时说明理由。 2.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的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起草单位报送给审核机构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1)提请合法性审核的函;(2)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3)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4)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5)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6)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的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拟发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等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规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审核。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3.集体审议。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4.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1)经制定机关审核机构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审核机构进行统一登记。 (2)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发文机关代字由其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组成,文种代字统一使用“规”字(例: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文号为“新政规〔20XX〕XX号”)。 (3)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统一印发,并通过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地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网站查询平台统一公布。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规范备案工作 1.报送备案责任单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乡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以上同步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备案时限及材料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审查。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关。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制定说明、依据和参考对照表,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与纸质文本内容一致,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本为准。 3.备案审查部门工作要求。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严格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闭环管理。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对备案率、及时率、规范率进行通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确保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每年适时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者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核工作岗位,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等问题的,要通过修改、废止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同级政府,指导各相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指导,确保工作实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是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指导,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要及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46号)的相关程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