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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文件
新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抚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23〕9号    成文日期:2023-3-29 15:43:00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新抚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29

 

 

 

(此件公开发布)

新抚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区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入河管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60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202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巩固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做好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全区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明确要求,全程监管。结合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推进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2.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实施管理。

3.明确重点,分步推进以海新河和杨柏人工河为重点,确定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动整治一批问题突出排污口,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三)目标任务

1.2023年3月31日前,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核查,加快推进规范整治,强化监督管理。

2.2025年底前,按照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基本完成全区流域河流、湖库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全区按照“查、测、溯、治”工作步骤,稳步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一)全面启动溯源排查

1.启动排查核查工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深入摸排。以前期溯源排查工作为基础,依托现有的全入河排污口动态台账,进一步核准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新增排污口状况,全面摸清排污口基本信息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和新增排污口动态清零。2021年以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进行复查核查,确保整治成果。(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各乡街负责落实

2.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和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乡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头,各乡街负责落实

3.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对于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排污口整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各乡街负责落实

(二)推进排污口规范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整治工作应以河流截污、治污为重点。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超标或是明显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排污口,应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解决一批、整治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取缔、合并的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目标任务,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排污口规范整治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农业农村局配合各乡街负责落实

2.出台整治实施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方向、完成时限等,最终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清单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整治方案,并且按照方案组织责任主体开展分类整治。

1)依法取缔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区政府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对于企业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已废弃但未处理处置的排污口,应予以拆除关闭,并依法查处。

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排污口拆除关闭应包括口门及管线的拆除与永久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的封堵、管线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的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的消除。

2)清理合并类。对于城乡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胜利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胜利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

对工业及胜利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登记备案。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采取清理合并措施进行整治,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对应当清理合并的排污口,确定不再具备排水功能的原排污口应予以拆除关闭,予以保留的须进行登记、设立标识牌,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3)规范整治类。对于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包括未经处理污水直排,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排放,工业企业未按规定实现雨污分流等情形;排污通道不规范,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口门建设不规范,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排污口下游考核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采取整改规范措施进行整治。

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只对应一个排污口,对确需多个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规范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建设改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线、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立标识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水体断面考核不达标的,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应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容量明确区域内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等管控要求。

4)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均应登记,除村屯雨污混排口、小型自然沟渠类农田退水口,其余入河排污口均须设立标识牌,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街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销号制度。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定期上报排污口整治情况,完成整治任务的排污口需提交证明材料,由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出具正式确认文件,经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销号。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各乡街负责落实

(三)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强化监督管理。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结合“一口一策”压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确有必要的重点排污口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水量(液位)监测、水质监测等,实时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

将河长制作为推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各级河长应按要求强化日常河湖巡查,跟踪督促排污口整治。乡、村两级河长要将畜禽养殖排口、水产养殖排口、农田退水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口、市政雨污混排口作为巡查工作重点。推动农业面源和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加大对城乡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乡雨洪排口,保障汛期排水防涝安全。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各乡街负责落实

2.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街负责落实

3.完善信息平台。依托现有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动态更新排污口管理台账。推动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一口一码”。

加强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等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将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与排污口建立关联关系,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排污口违法排污的预报预警、精准管控和执法联动。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牵头各乡街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建立排查整治工程项目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将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压实治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省、市以上专项资金支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完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中,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目标。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已作为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针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四)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支撑排污口溯源整治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聘请相关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各类水质监测、管线排查等服务,提高排污口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排污口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充分利用群众监督举报机制,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格局


 
文件解读  

解读《新抚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_副本.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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