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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新抚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浏览:2062次'时间:2024年9月26日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5]3号)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抚顺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3>的通知》(财综[2023]243),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新抚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直各部门,指各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附件:新抚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新抚区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

 

新抚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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