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涉及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防止和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据行政职责承担与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现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开展澄清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澄清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做好先期控制工作。
(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一经认定,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其确定澄清主体。澄清事项涉及全局问题、重要或敏感问题的,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或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澄清事项属于各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澄清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或联合澄清。
(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应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新闻出版、电视、广播、网络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电子政务等单位及通信和网络运营机构,应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发现、澄清和相关处置工作。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抚顺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