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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新抚区街道权责清单(2021版)
浏览:10606次'时间:2022年2月16日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范性文件】《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37.城镇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街道办事处1.告知环节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缴纳数额。
3.收缴环节责任:做出审核决定,街道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专职财务人员上交区财政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通过)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受理补贴申报材料。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低保申请应予受理;对未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2.审查责任:对照标准进行初核。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核对;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每个评议小组不少于15人。                
3.公示责任: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3-7天。公示期满,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有无异议情况)等所有相关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1)公示认证符合特困人员供养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人入户核查。
3.供养情况监督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经区民政审批,每月做好生存核实工作,并辅助上级单位进行供养费用发放工作。
4.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核转报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街道办事处
1.受理责任:区退役军人局将名单和钱款拨付给各街道、乡,统一由街道、乡来进行发放。
2.实施责任:街道按照上级下发的发放名单对相关对象进行发放并做好明细,发放明细复印件回馈给区级退役军人部门,原件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留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供养或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现一例,受理一件。                                                        2、审查责任: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身份审查,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并配合上级部门给予救助。
3.发放责任;向民政部门申报资金发放资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9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街道办事处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实施检查。组织和指导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期限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和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街道办事处1.制定预案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2.发布预警责任:在突发事情危及情况下,为保护国家重点地区和大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非常措施并予以发布、宣传。
3.强制执行责任:因执行非常措施,对任何阻拦和拖延行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以强制组织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1.审核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受申请要件清单、预计审核确认结果反馈时                                                          2.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申请后,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核对;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每个评议小组不少于15人;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补齐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街道办事处1.公示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为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形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送达责任:对上级准管部门许可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档案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十三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街道办事处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核查责任:根据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中发现需要重新核定低保对象救助金额的,应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增(减)发手续。复核期内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2.监督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工作。严格审核候选人资格,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的处理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街道办事处1.监督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运作情况,做好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监督工作。                                                              2.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对经营性收益、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对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街道办事处1.监督责任: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建和换届工作,严格审核候选人资格,做好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                              2.监管责任: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起草及表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事后监管责任:当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事项时,社区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留证以备年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审查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材料合格的给予办理许可证。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和相关资料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法律】《禁毒法》(2007年12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通过)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街道办事处1.准备阶段责任:认真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施阶段责任: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工作,并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深入社区督导,调研社区戒毒工作,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推广告讲经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一款 市、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核查属实的,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规范性文件】《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建房[2010]165号)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街道办事处受理责任: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征兵政治审查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街道办事处1.受理责任:根据应征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政审材料进行审核。
3.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走访和村委会证明,予以同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健身气功站点设立审核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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