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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来源:辽宁日报浏览:3297次'时间:2019年7月10日

今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

人均新增30元 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不低于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确保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认真做好参保缴费工作,人均缴费标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缴,以保障各项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


  通知明确,2019年新增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半(15元)用于增加大病保险筹资,达到每人每年70元。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60%,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达70%。同时,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统一按最高比例支付,不设封顶线。


  通知强调,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在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功能的同时,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做好医保报销与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衔接工作,确保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及时支付。结合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和实施补充医疗保障,及时对各地实行的一些特殊兜底保障政策予以调整、过渡和规范,逐步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今年年底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基金的统一管理以及政策制度、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的统一;2020年年底前,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针对社会上对城乡居民医保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政策的不准确理解,省医疗保障局特别说明,取消个人(家庭)账户政策只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并不适用于城镇职工医保。我省已于2013年取消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仍按各统筹地区现行政策执行。(记者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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