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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白卡
浏览:4653次'时间:2018年9月11日

明  白  卡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批示的主要精神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什么时间、谁发出的?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的。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少年?阶段目标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3年。2018年,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省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组织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结合是什么?

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坚持的七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打、有腐必反、有乱必治,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坚持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八、辽宁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乡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法、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政法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纪委(监委)主要职责是依纪查处充当“保护伞”或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涉黑涉恶的村干部及时进行组织处理。

十、中央扫黑除恶第三督导组进驻辽宁的时间和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分别是什么?

中央扫黑除恶第三督导组进驻辽宁的时间为8月28日至9月27日,督导期间设立举报电话:024-88559014、88559015、88559016(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举报信箱:辽宁省沈阳市A6001信箱。抚顺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24-52650288,举报信箱: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抚顺市政府办公楼9楼(113006),举报邮箱:fssshce@163.com。抚顺市纪委监委举报电话:024-52850036,举报信箱: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35号(113006)。抚顺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24-52611111;举报邮箱:fsshcebgs@163.com。邮寄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扫黑大队,邮编113006。

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举报如何保密?

对举报材料设专人管理,对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十二、如何依法保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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