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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关于吴威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浏览:6967次'时间:2020年7月15日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新市监处字〔2020〕019号

关于吴威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吴威,女、汉族;住址:抚顺市望花区本溪路西段16号楼2单元103号;身份证号码:210404xxxxxxxx0629,现在抚顺市新抚区浙商一号馆一层A902号经营化妆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抚顺市新抚区韩居日用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402MA0X5FB218。                               

2020年7月6日,接到市长信箱政府公文处理单吴先生举报,举报人称2020年6月24日,在新抚区韩居日用化妆品店(淘宝店铺名称:HJ海购优品馆)淘宝店铺购买一套韩国苏秘37°化妆品,收到产品后发现外包装和瓶身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举报人认为此款化妆品是走私产品或者是小作坊生产出来的假冒伪劣产品我局接到投诉后2020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到化妆品店进行实地核查,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所述的“韩国苏秘37°化妆品”,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2020年6月24日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出一套韩国苏秘37°化妆品,购买人收到化妆品后提出退货,2020年7月1日,已将货款990元退还给举报人。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此套化妆品及进口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法购进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并承认此款化妆品是托人在韩国带回来的,没有海关进口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法购进凭证,执法人员当即报请主管领导,经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吴威托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韩国苏秘37°进口化妆品”共计2套,没有进口合法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购进价格为630元。2020年6月24日,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出一套韩国苏秘37°化妆品,购买人6月28日收到化妆品后提出退货,当事人7月1日收到货品后将购物款退还给购买人,由于此套化妆品举报人已开封无法再次销售,当事人将此套化妆品送给朋友使用,无法追回。另一套化妆品于2020年7月2日售出,售出价格为760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投诉人材料、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交代办案人员没有掌握的情况,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承认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故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2020年7月8日,我局给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听证请求。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罚款228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政缴款抚顺新抚代理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粮栈街分理处;账号:21001647337050005474)。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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